日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審結了一起由于錯把“藏紅花”标為“紅花”造成食品添加劑成分與成分标識不符的退一賠三消費者維權案。
2016年10月22日及11月8日,肖某分别在超市購買了某經銷商生産、組配總價為1,361.6元的闆腱牛排37包,單份包裝内有牛排一塊,另附調料包“藏紅花燒烤腌肉醬”共一包。
圖文無關
肖某食用後卻發現,該調料包說明标簽明确寫有,調料内含有“紅花”,而“紅花”屬于藥品,不得添加在普通食品中。為此,肖某多次與經銷商溝通,但均無果。
2017年11月,肖某舉報該産品至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後該局經查,實際投料中并未發現“紅花”,隻是“藏紅花”,但由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标簽、說明書的内容不符,便依法對相關生産商進行了處罰。但由于該舉報行為并不屬于舉報獎勵的範圍,故對肖某不予舉報獎勵。
肖某不服該處罰決定,2018年4月,肖某提起相關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後,認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駁回了肖某的訴請。判決後,肖某不服提出上訴,同年10月,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肖某為維護自身權益,再次将該經銷商起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訴請該經銷商退還貨款1,361.6元,并支付三倍賠償款。
庭審中,被告經銷商辯稱,對于原告肖某購買了自己生産的牛排事實無異議,但調料包系公司向第三方采購,包裝标示被告并不清楚。同意退還肖某購物款,但不同意支付三倍賠償款。
上海寶山法院認為,被告經銷商生産、組配的牛排,所附調料包标簽注明調料内含有紅花,由于涉案産品早已過了保質期,無法進行檢測,無法确定其中是否确有“紅花”成分,若确實含有“紅花”,因“紅花”屬于藥品,不能擅自添加在食品中,屬于違反國家食品法的規定。若調料包内并無“紅花”,則屬于未按有關規定進行标識,亦違反了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因此,原告肖某要求被告退一賠三,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日前上海寶山法院判決被告經銷商退還原告肖某貨款1,361.6元,并賠償三倍賠償款4,08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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