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期限和責任期限?今天看書,看到一句話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保險期限和責任期限?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今天看書,看到一句話。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通過查資料又查到一條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重複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将重複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重複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重複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标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别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現在來說案例。假設我對我的車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車險。車的價值為10萬,買的全保。然後我又想換個保險公司B來投保。這時候A肯定不同意。于是我沒辦法,我直接在B這裡也買一份。然後以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為由,找A退保費。是不是A必須得退。然後我又可以在C,D等各種各樣的保險公司投保。然後又各種申請退保費。請問一下這樣是合法的嘛?其實這樣對于我來說,就是對我的車(10萬,保險價值)進行了全保。但是由一開始的一家保險公司,變成了N家。。對于投保人來說,除了增加了保險公司的數量,增加了自己的事情的複雜程度,沒有任何變化。可是對于保險公司A來說,同一份保險,保費一直在減少,一直被稀釋。做為第一個拿下此業務的人是不是有點委屈。而其它保險公司也隻是多了一筆業務而已,也不見得有什麼好處??
針對此種情況,A公司有什麼辦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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