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女性有權自主決定生育或不生育孩子,任何人不得違背女性意志強迫女性生育或不生育子女。
《民法典》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未婚父母同樣需要承擔撫養義務,因此男方不得以事前不知情或非婚生為由拒認和拒養非婚生子女。
《民法典》明确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因此,非婚生子女也是可以上戶口的。根據2016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其中提到“非婚生子女落戶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随父落戶還需提供親子鑒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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