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期滿,房屋租賃合同即終止,承租人應按合同日期遷出承租房屋。如果承租人需要繼續使用該房屋,應當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同。那麼租賃合同到期拒不搬離怎樣處理,如何解決?
案情背景
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2020年6月26日,原告和被告簽訂《商鋪租賃合同》,雙方約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澎湖路某底商住宅樓1-2層商業6室;租期為一年,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止,裝修期限為30天;每年租金120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向被告交付租賃房屋,被告一直拖欠房租65000元。後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确認欠原告租金65000元,并承諾于2021年7月1日前一次還清,若到期未還自願承擔該欠款20%的違約金及相關法律責任。
租賃期限屆滿後,張某未提出續租,亦未搬離案涉房屋。2021年9月16日,李某方通過微信方式向張某發出《限期搬離騰空房屋通知》,告知其于2021年9月18日前結清使用房屋費用并騰空房屋,若到期未騰空房屋,則收回房屋等内容。張某回複收到。2021年9月18日,張某未搬離,李某自行将案涉房屋騰空。因張某至今未支付欠付租金,故李某起訴至頭屯河區人民法院。
審理經過
頭屯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被告張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李某與張某在平等自願、協商一緻的基礎上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内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李某按照約定将房屋交付給張某使用,但租賃期限屆滿後,張某欠付李某租金65000元至今未付,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故李某要求張某支付租金65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李某與張某在平等自願、協商一緻的基礎上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内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供稿/裴蕾 編輯/司宇 校稿/張麗華
審稿/胡曉雲 審核/劉曉文
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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