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财産保全是一把“雙刃劍”,需要特别警惕、加以善用。
一方面,有許多的案件中原告雖然從證據層面上或有欠缺,但原告申請保 全後,被告往往本着實事求是、盡快處理糾紛矛盾的态度,會很快與原告重新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和申請解封,案件會很快審結,法官審理案件花 費的精力較少。
另一方面,也有許多的案件中原告以保全作為要挾手段,惡意保全、超額保全企業的銀行賬戶、查封土地等不動産,對被告企業的正常生産經營造成重大影響。被告可能正好處于困難時期,可能就此引發一系列的糾紛,甚至該企業走向停止經營、倒閉、破産。
同時,保全行為也可能導緻雙方的關系進一步惡化, 協商處理的談判餘地更加壓縮,被保全的企業一旦處理好保全的财産置換問題後, 第一反應往往就是“瘋狂報複”,提起反訴及反訴保全,并在訴訟中“錨铢必較”,争奪的異常激烈,不利于案件的後續處理。
一、保全的影響
對建築施工企業而言,保全往往對其影響較大。建築施工企業對現金流要求較高,項目建設本身就需要墊資建造。一般每年的7月、8月及12月、1月、2月,建築施工企業現金壓力特别大。
前者是新的一個學年即将開學,許多建築工人需要将孩子的學費、生活費準備好,後者是農曆春節将近,建築工人需要和包工頭清算一年的辛苦錢以提前回家過年。
所以,建築工人工資的群體事件往往爆發在這兩個時間點,且以後者為主。如果在此時,原告系實際施工人或者材料供應商對建築施工企業提起大額的訴訟保全,可能使得建築施工企業陷入困境。
此外,建築企業雖然銀行賬戶較多,但是繳納稅款、發放工資等往往有一定的時間節點,一旦錯過,就有可能被有關部門列入預警名單。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證金的,投标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标項目估算價的2%。投标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标有效期一緻。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境内投标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證金。
如果建築施工企業因為銀行基本賬戶被凍結而導緻無法支出投标保證金,勢必對企業後續發展造成非常大的影響。企業銀行賬戶、房屋廠房、土地被凍結、查封,對銀行授信、項目融資、企業聲譽等也會有較大的損害。
二、保全的必要性
根據立法的原意,保全的目的實際上是預防可能敗訴的被告惡意轉移資産導 緻執行落空。那麼保全的必要性審查也應當遵循該精神,而并非當事人申請了财産保全并提供了擔保,就必須予以保全。
一種情況是,對于明顯沒有必要保全的案件,法官完全可以直接作出判斷并裁定予以駁回财産保全的申請。如原告提出的保全标的極小,或者相對于被告的企業規模、淨利潤等微不足道,被告具有較為雄厚的資産和較高的信譽,即便案件全部敗訴需要負擔全部訴訟請求,被告也毫無懸念能夠完全履行。如原告申請保全90萬元,但是被告是銀行、保險公司、上市公司等大公司、龍頭企業、納稅大戶等,則原告即使案件完全勝訴,一般也不會有執行不到位的擔憂。
另一種情況是,被告已經處于沒有必要保全的狀态。如法院已經裁定受理破産申請,或者被告企業經營狀況惡化,現有資産明确且已經多輪查封、扣押,原告無法提供其他的财産線索等。這種情況即使裁定保全也完全不能達到相應的效果。
但是,實踐中更多的情況恰好處于上述兩者之間。有必要的話,可以責令申請人就保全的必要性、擔保的可靠性以及對被申請人正常生産經營的影響等發表意見,進一步向申請人釋明保全錯誤有可能導緻的賠償損失風險,責令申請人提供更多的保全擔保财産等。
三、避免保全戰
實踐中,有時原告在起訴時,會提起較大金額的起訴标的并申請保全,即使起訴标的存在較高比例的水分,并在訴訟過程中不斷大幅增加訴訟請求等,此乃原告将保全作為一種訴訟策略或者技巧,促使被告較快選擇調解之路或作出較大的讓步。
同時,原告也會在刺探對方企業相應信息的基礎上,優選訴訟和保全的重要時 機。如在發包人企業需要周轉貸款、授信評定、對外融資、重大商業談判、企業重組合并等重要時間節點。
如果法院依據原告的要求作出财産保全的裁定,可能會對被告發包人造成重大的影響。發包人可能需要動員一定的社會資源尋求适格的擔保以換取解封,也可能需要負擔高額的擔保費來尋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對有的訴訟債務提供擔保,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則可能要求發包人或第三方提供等額的反擔保。
不管上述何種方式,均要收取不菲的擔保費。此外,被告也可能在心理價位的基礎上,主動與原告進行接觸并談判,希望能夠及時解決保全問題。
實踐中,也确實存在一些案件在此種情況下,雙方就此達成和解,如發包人有的立即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款,有的制定好還款計劃和違約金計算方式。但在更多的情況下,糾紛本身并不能得到解決。
當被告想盡一切辦法解決保全問題(無論是提供何種擔保)後,被告很快提起針對質量問題的反訴、對工期逾期的索賠等,并同樣提起保全,甚至有可能反訴的訴訟請求遠遠超過本訴部分。
本文内容參考《解構與重塑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審判思維與方法》,周利明著,法律出版社。
【免責聲明】
“大工法律人”對轉載、分享的内容、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内容的真實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僅供普法參考。
【版權聲明】
本文來源“大工法律人”,版權歸作者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如遇侵權,請及時與我們聯系删除,謝謝。
END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