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裡差了一個字,理賠款大幾十萬說沒就沒,這種事情段子愛寫,新聞也愛報導,但其實這都是真事。
這些年來我們也見過不少因為病曆多個字少個字,或者被保險人與合同中哪個字眼不符合,結果失去理賠款的例子。
在多數情況下,保險公司都有欺騙消費者的嫌疑,而我們在分享拒賠案時,大家也多是站在被保險人這一邊。
但今天要說的這個案子,卻引起了激烈的讨論,不少網友破天荒地站在了保險公司的一邊。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一起來看。
一、案件情況
1.車禍傷殘,卻被保險公司拒賠
2016年3月,山東的馬先生給自己買了一份太平洋安行寶兩全保險,保額10萬,年交保費一千七。
由于是兩全保險,如果到期沒出事,保費是可以拿回來的。而且這份保險說是交通意外、自然災害、航空意外都能保,馬先生覺得這種産品怎麼買都吃不了虧,心裡十分滿意。
2017年7月,馬先生在駕駛三輪車時,不幸發生車禍,雖然人還活着,但右股骨開放性骨折,右下肢膝關節以上缺失,傷殘鑒定的結果為6級傷殘。記得自己還有一份保險,馬先生帶着各項材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保險公司拒絕了馬先生的理賠申請,因為馬先生購買的安行寶兩全保險,保險責任隻包括意外身故和全殘,不賠付意外傷殘。
也就是說,除非馬先生身故了,或者達到了全殘(一級傷殘),否則他哪怕斷了整條腿截肢,也沒辦法拿到賠款。
2.傷殘全殘差别大,對簿公堂一年多
買了意外險,防的就是意外,結果你告訴我要麼死了要麼人廢了,否則别想拿錢?馬先生完全不能接受,一怒之下将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
保險公司認為,合同如何約定,就應該如何理賠,如果賠了馬先生,一來不符合約定條件,二來對其他人不公平,不能開這個口子。
但法院考慮到正常人的理解中,意外險不可能隻保身故和全殘,這是不合理的。保險公司的産品條款這樣規定,是在故意減少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
所以一審法院判太平洋保險公司賠付50萬給馬先生。
保險公司對此不服,提起二審。
又一輪折騰下來,二審還是維持了原判,馬先生也終于拿到了50萬的理賠款,而此時,距離馬先生申請理賠的時間,已經過去了足足一年多。
二、案情分析
抱着病體準備材料,參加一審和二審,個中滋味可能隻有當事人才能體會。
但對于這個案子,馬先生和保險公司卻各有支持者。
馬先生的支持者認為:
1.保險公司的條款就是為拒賠埋了許多坑,玩的就是文字遊戲,所謂的“不保意外傷殘”根本就不合常理;
2.馬先生在買保險時沒有人給他解釋合同内容,隻知道挑好的說,如果早知道不保傷殘,馬先生會不會買這份保險都是未知數;
所以就應該判保險公司賠付,省得一天天地想着坑老百姓。
而保險公司的支持者則認為:
1.條款清楚明白地寫了不保全殘,怎麼寫就怎麼賠,不保全殘為何要賠?與約定不符;
2.你也賠,他也賠,條款最終就成為了一個寫在紙上的笑話,到時候保險公司不得不漲價或從其他方面“找補”,對民衆而言也不是什麼好事;
3.本案法院明顯偏向被保險人,馬先生推翻合同強求理賠,保險公司才是受害者。
結語:
案件已經告一段落,保險公司也老老實實地支付了賠款,但通過案件反映出的問題卻不容忽視,一是保險公司摳字眼,縮減保障責任;二是消費者投保前對合同理解不到位,也沒有渠道來讓他理解到位。
這種情況下,很多案件自然隻能通過司法來解決,這也就成了“這也不賠,那也不賠,告到法院就賠”的原因。
對于這個案件,大家更支持消費者還是保險公司呢?歡迎留言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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