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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不去辦理解除勞動關系

職場 更新时间:2025-03-05 07:02:45

離職不去辦理解除勞動關系?來源:山西日報原标題:辭職不等于解除勞動關系 ,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離職不去辦理解除勞動關系?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離職不去辦理解除勞動關系(辭職不等于解除勞動關系)1

離職不去辦理解除勞動關系

來源:山西日報

原标題:辭職不等于解除勞動關系

2021年3月初,彭某因公司5年未漲工資決定辭職。他向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請公司批示”。4月底,彭某離開公司。但5月20日,他竟收到了法院傳票:公司起訴他曠工,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9萬元。彭某認為已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辭職,他和公司間不再存在勞動關系,公司起訴他沒有法律依據。彭某和公司之間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呢?

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解除,取決于彭某辭職行為是否産生法律效力。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因勞動合同的解除而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包括三類情形,即雙方協商一緻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雙方協商一緻解除是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是用人單位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單方解除包括預告解除、通知解除與立即解除三種情形。預告解除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形下,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自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到達用人單位時即發生法律效力。通知解除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針對用人單位的一些違法行為,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賦予勞動者的特别解除權。該種情形下,如用人單位出現法定事由,勞動者無須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通知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立即解除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嚴重違法行為時,勞動者無需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就本案而言,彭某向公司提交的辭職報告有“請公司批示”字樣,應認定為是向公司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适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彭某與公司勞動關系解除時間取決于公司的批準時間,在辭職報告被公司批準前,雙方勞動關系并未解除。如果,彭某辭職報告沒有“請公司批示”等協商的意思表示,而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則适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預告解除的情形,三十日預告期滿後彭某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即告解除。

生活中很多人認為,辭職就等于解除了勞動關系。事實上,辭職與解除勞動關系是相互關聯,但并不完全等同的兩個行為。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之一。

另外,提醒各位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終止的主要依據,在辭職時,要及時請用人單位出具。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好工作交接,與用人單位協調好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避免産生勞動關系糾紛或給自己後續工作造成不利影響。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喜歡用一次“說走就走的旅行”來釋放工作壓力,但勞動者在處理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時切不可任性,應誠實守信、謹慎對待,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武器保護好自身的權益。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 王煥彬律師

責任編輯: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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