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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理辦法共幾章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4-04 15:50:47

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理辦法共幾章?人身險銷售新規醞釀中11月25日,記者從業内獲悉,銀保監會人身險部近日向各保險公司下發《人身保險銷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旨在規範人身保險銷售活動,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理辦法共幾章?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理辦法共幾章(人身險銷售将迎新規)1

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理辦法共幾章

人身險銷售新規醞釀中!

11月25日,記者從業内獲悉,銀保監會人身險部近日向各保險公司下發《人身保險銷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旨在規範人身保險銷售活動,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征求意見稿》是業内首份人身險銷售管理制度,具體包括總則、人身保險銷售主體、銷售管理内部控制、核心銷售活動、輔助銷售活動、信息系統管理、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109條。從事人身保險銷售活動的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依法取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的互聯網企業和其他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均被納入管理。

今年4月,銀保監會曾圍繞銷售行為、人員管理、數據真實性、内部控制等方面,對人身保險市場存在的典型問題和重點風險進行過一次專項治理。彼時,銀保監會表示将綜合專項工作開展情況,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銷售行為監管、信息披露等制度機制,為人身保險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保障。

銷售人員分級管理

《征求意見稿》在招錄管理、日常管理、分級管理、誠信管理等方面,對人身保險銷售人員提出了多項要求。

在招錄方面,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規範銷售人員招聘錄用工作。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制定統一的銷售人員招錄管理辦法并嚴格執行,銷售人員招錄信息應由保險機構發布,不得授權銷售人員發布。保險機構應制定科學合理的招錄計劃并嚴格執行。

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明确,保險機構應建立實施銷售人員分級管理制度,對銷售人員進行分級管理。保險機構可按照銷售人員教育背景、從業年限、考核情況、業務品質、培訓及測試情況、誠信評價結果等進行分級,級别體系應不少于四級,一級為最低級别。銷售人員應在分級管理體系内從低到高逐級晉升,新錄用上崗銷售人員首次定級應為一級。

在誠信管理方面,保險機構應建立實施銷售人員誠信評價管理制度。誠信評價内容應至少包括銷售人員品質管理情況、受到公司獎勵處罰情況、所銷售保單品質管理情況、涉訪涉訴情況、受到監管處罰和公司内部追責情況、參與涉刑案件情況。

《征求意見稿》指出,銷售人員誠信評價标準和方式由保險行業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制定,保險機構應按要求定期開展銷售人員誠信評價。保險中介機構應與合作保險公司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共同對中介機構銷售人員誠信狀況進行全面、充分評價。

保險産品分級銷售

在核心銷售環節,《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産品複雜程度、風險水平、繳費負擔等指标,将産品級别劃分為一至四級。一級為最低級别,四級為最咼級别。複雜程度為高或風險水平為中、高的産品分級不得低于三級;複雜程度為中的産品分級原則上不得低于二級;複雜程度為低或風險水平為低的産品,可以根據繳費負擔水平将産品等級确定為一、二級。

其中,普通型壽險産品、意外險産品原則上為低複雜程度,新型壽險産品、普通型健康險産品及普通型年金險産品原則上為中複雜程度,新型健康險産品、新型年金險産品以及政策型産品(叫法待定)原則上為高複雜程度。

普通型人身險産品為低風險産品,投資連結型保險以及帶有投資賬戶且收益不保證的政策性産品為高風險産品,其餘新型産品及政策型産品為中風險産品。

繳費期間在一年期以下産品原則上為低繳費負擔産品;繳費期間在6年期及以上的産品為高繳費負擔産品;其餘産品由保險公司結合産品繳費靈活性、保費水平等因素,綜合評估産品的繳費負擔指标等級。

與之相對應的,《征求意見稿》指出,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産品銷售适當性管理制度,建立産品分級标準,明确産品分級與銷售人員等級的對應關系,産品分級與投保人保險需求及風險承受能力測評結果的對應關系,确保保險産品與銷售人員、目标客戶相匹配。

加強自保件、互保件管理

近年來,随着人身險市場自保互保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該類業務矛盾糾紛多、業務管理不規範等問題日漸顯現,惡意投訴、虛假承保等“亂象”滋生,影響行業健康發展。尤其是今年以來,由自保件、互保件引發的負面輿論事件頻頻發生。

為此,《征求意見稿》指出,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制度,明确自保件和互保件投保審批流程、傭金計提與考核規則、糾紛處理原則、責任追究機制等内容,持續加強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确保自保件、互保件源于投保人真實保險需求,與投保人風險承受能力和持續繳費能力相适應。

保險機構不得以購買保險産品作為銷售人員入司、轉正或晉級的條件,不得允許自保件和互保件參與任何形式的業績考核和業務競賽。保險機構應審慎評估自保件的傭金計提規則,避免銷售人員通過自保件或互保件套利。保險機構應持續加強自保件和互保件風險指标監測,對監測結果明顯異常的分支機構和銷售人員采取必要的管理糾正措施。

今年9月,北京銀保監局印發《關于規範人身險銷售人員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險機構不得将保險産品作為銷售人員入司、轉正或晉級的條件,不得允許自保件和互保件參與任何形式的業績考核和業務競賽。

10月,山東銀保監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擴大人身險銷售行為“雙錄”适用主體和實施範圍,明确錄制内容、操作規範、質檢要求、檔案管理、責任追究等要求,逐步實現人身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确認。

同月,重慶銀保監局下發《關于規範人身險銷售人員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首次将銷售人員通過直系親屬關聯購買保險合同這類“隐性自保互保件”納入監管範疇,明确保險機構不得以購買保險産品作為銷售人員入職、轉正或晉級的條件;不得将自保件和互保件納入任何形式的業績考核和各層級的業務激勵、競賽方案;自保件和互保件直接傭金水平不得優于其他客戶保單;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或貸款等非自有資金支付具有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保費。

本文源自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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