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的案例及處理結果?第一節事故性質認定與責任劃分 事故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步驟:,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安全事故的案例及處理結果?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第一節事故性質認定與責任劃分
事故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1)事故類型分析。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責任分析。
(4)事故性質的認定。
(5)事故經濟損失分析。
分别在gb6442-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1-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标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标準》和《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有相應規定。
1、事故性質
1)區分事故的性質,按事故的性質可分為:
(1)責任事故:指由于人們違背自然或客觀規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标準等行為造成的事故;
(2)非責任事故:指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學無法預測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2)确定事故的責任者,根據事故調查所确定的事實,通過對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對應于這些原因的人及其與事件的關系,确定是否屬于事故責任者。
2、事故責任分類
(1)直接責任者: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如違章作業者。
(2)主要責任者:指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如違章指揮者、違法轉包者。
(3)領導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如企業負責人。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有關領導應負領導責任:
1)由于安全生産責任制、安全生産規章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傷亡事故的;
2)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職工末經考試合格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3)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運行,或因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4)作業環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塵毒治理和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産和使用,造成傷亡事故的。
根據事故責任的大小,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理,主要形式有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3、事故處理原則
1)“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群衆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公正、公開的原則。
重點掌握:
事故性質、事故責任。
例1、某年7月31日15時45分,在q省g市某城市給水管網改造工程管溝土方施工時,發生溝壁土方坍塌,造成3人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40餘萬元。事故發生過程:
q省g市某城市給水管網改造工程,系市政建設工程。由市自來水公司負責實施建設。a建築公司得到該工程建設信息後,于5月29日以“便函”形式,委托外單位員工賀某以本單位項目部經理身份前往市自來水公司聯系承攬該項工程。該項工程于6月7日開标,a建築公司未能中标。但是由于中标單位缺少墊資資金,市自來水公司與中标單位協商後,未報市招标辦同意,擅自将該工程的部分工程改由a建築公司承包建設,并通知賀某将此決定轉告該公司。
6月15日,市自來水公司與a建築公司簽訂了該城市給水管網改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7月2日,a建築公司生産管理部劉某将該工程轉包給無任何施工安全資質的賀某,雙方簽訂了“a建築公司内部項目工程承包合同書”。某監理公司經理張某派沒有執業資格的徐某負責該工程監理。
賀某在組織施工中發現,已開挖的管溝中心線位置略向北偏移,不符合施工要求,需重新修整。7月31日,工程承包人臨時雇用g市的8名流散人員承包該部分管溝清理修整工程。
31日早8時,被臨時招雇的8人在沒有書面交底的情況下,開始清理管溝。按照工程承包人的要求,将深1.9m的管溝南側底部向内掏挖0.6m,并在1.9m的基礎上深挖0.3m,挖出的土方堆放在管溝南側頂端。15時45分,管溝清理修整基本完成,承擔清理修整工程的8人中,5人在管溝内休息。由于管溝南側幫底已被掏空,加之施工段為三類土質,管溝南側頂端堆積土較厚,造成管溝南側24m長的側壁坍塌,坐在管溝内休息的5人被突然坍塌的土方埋在管溝内,雖經多方搶救,仍有3人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
問題:分析該起事故的性質、事故責任劃分并提出處理意見。
答:1)這是一起承建單位非法轉包,施工現場違章指揮、冒險蠻幹,監理工作嚴重不到位的責任事故。
2)a建築公司生産管理部劉某将工程轉包給無任何施工安全資質的外單位賀某,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3)賀某違反有關規定使用未經培訓的流散人員,施工前未對作業人員進行書面技術交底,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4)監理公司徐某監理不到位,對施工方的違規行為沒有下達停工令,無監理工程師資質,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5)監理公司經理張某,派沒有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徐某對該工程進行監理,工作嚴重失職,負有監理方的領導責任,有關部門應按行業管理規定對該監理公司給予在該市停止承接任務1年的處罰和相應的經濟處罰。
6)總承包自來水公司安全負責人,負責公司安全生産管理工作,對施工現場安全監督不力,安全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領導責任,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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