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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21 00:00:21

房産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公司持有房産和出租房産都需要繳納房産稅,那麼房産稅具體應該在什麼時候開始繳納,什麼時候停止繳納,很多網友表示不太清楚,今天我們來詳細了解一下這個細節問題,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房産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房産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房産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1

房産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

公司持有房産和出租房産都需要繳納房産稅,那麼房産稅具體應該在什麼時候開始繳納,什麼時候停止繳納,很多網友表示不太清楚,今天我們來詳細了解一下這個細節問題。

納稅義務開始時間

一、自建房屋

根據《關于房産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财稅地字[1986]第8号)的規定: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産稅。這裡“建成”的概念可理解為通過“在建工程”科目結轉為“固定資産”科目,或者實際投入使用。

2.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産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從使用或出租、出借的當月起,繳納房産稅。

3.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臨時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後,施工企業将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繳納房産稅。

4.納稅人将原有房産用于生産經營,從生産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産稅。

二、購置房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号)第二條的規定。

二、關于确定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産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這裡的“房屋交付使用”,各省的規定不一,此處可以參照以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号)第十一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确房地産企業商品房開發期間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128号)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産企業将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将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受人。

3、《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複函》(瓊地稅函〔2009〕43号)第一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号)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屋交付使用時間以房地産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簽字确認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書中注明的交付日期為準;未注明交付日期的,以房屋交付使用通知書簽署日期為準。

三、出租、出借房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号)第二條的規定:

二、關于确定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三)出租、出借房産,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産之次月起計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融資租賃房産

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2009]128号)的規定:

三、關于融資租賃房産的房産稅問題  

融資租賃的房産,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産餘值繳納房産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産餘值繳納房産稅。

納稅義務截止時間

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2008〕152号)第三條的規定:

關于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的問題

納稅人因房産、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态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産、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态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稅務稽查實例:房産稅案例兩則

案例一:某酒店房産計稅原值申報不準确被查補稅百萬

深圳南山區某酒店由于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發生變化未及時按照稅法規定調整計稅房産原值,導緻少繳房産稅被深圳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處,查補稅款及加收滞納金總計140萬餘元。

某酒店于2003年成立,主要經營範圍:住宿、中西餐等服務。檢查人員通過企業提供的涉稅資料進行審核,發現有多處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未按稅法規定并入計稅房産原值,存在少計繳房産稅的情形。經與企業溝通,該企業的财務負責人是總公司委派的,定期輪換,除非有重大的财稅政策變動新任人員基本沿用前任的做法,加上該企業為多年未查戶,所以容易造成稅政更新不及時,計稅不準确的風險。經過現場核實及講解稅法,企業最終認識到不足并按規定時限補交了相關稅款。

政策參考:根據《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1987)财稅地字第3号)規定:“二、關于房屋附屬設備的解釋:房産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台等。屬于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确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産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号)規定如下:一、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随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産原值,計征房産稅。二、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将其價值計入房産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後不再計入房産原值。”

提醒:随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不斷出現了一些新的設備和設施,納稅人要與時俱進多留意相關稅法條例的變化,做到依法納稅,準确計稅,減少因計算不準确導緻的納稅風險!

案例二:某公司未申報繳納房産稅及城鎮土地使用稅被查處

近日,深圳市稅務局第五稽查局對某制造業企業實施稽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按規定申報繳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問題,遂依法追補了其少繳納的稅款并處相應罰款、加收滞納金,三項合計48.74萬元。

據了解,該公司使用的生産廠房及員工宿舍由其前身某“三來一補”企業向村委租地,香港母公司出資興建,所有費用支出均在香港母公司核算,房屋所有人為香港母公司,無償提供給深圳公司使用。經核實,該房産原值為598.86萬元,土地面積25000平方米,該公司為實際使用人,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相關稅款,造成檢查年度應申報繳納而少申報繳納房産稅10.06萬元、城鎮土地使用稅15萬元。針對上述違法事實,深圳市稅務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了處理。

政策參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号)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房産稅由産權所有人繳納。産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産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産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産所在地的,或者産權未确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産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财稅〔2006〕56号)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範圍内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按照上述規定,該公司應按照房産原值、使用集體土地面積申報繳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稅務部門在此提醒廣大納稅人,要認真學習稅收法律政策,提高依法納稅意識,嚴格履行納稅義務,避免因違法而帶來不良後果。


來源:品稅閣、晶晶亮的稅月、深圳市稅務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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