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民事起訴狀如何寫?民事上訴狀上訴人(一審被告):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勞動糾紛民事起訴狀如何寫?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被告):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X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XXXX,身份證号碼:XXXXXXXXXXXX。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糾紛一案,因不服XXXXXX法院(XX)XXX民初XXXXX号民事判決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XXXXX号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所有訴訟請求;
2、改判被上訴人承擔一審訴訟費用;
3、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被告提供的治安調解協議書、調解筆錄等隻能反映雙方曾發生争吵甚至肢體沖突并引起賠償,并不能反映被上訴人有毆打XXX的行為及事件的起因”系錯誤的認定。
《調解筆錄》《治安調解協議書》就主要事實已确認:“XXXX年XX月XX日時許,在XXXXXXX,雙方因XXXX發生争吵引起損害賠償糾紛,XXX的臉部受傷,經醫院檢查,傷勢不大” “經過自願協商,XXX願意一次性賠償XXXX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共計人民币XXX元” ,其中“XXX臉部受傷”已明确雙方發生了動手打人情形,由XXXX進行賠償,那麼可以明确XXXX為本次損害賠償糾紛的主要過錯人,結合XXX出具的《事情經過》相互印證已經可以得出動手打人事實。但一審法院在被上訴人并未提供任何證據反駁《調解筆錄》《治安調解協議書》内容的情況下,作出了“并不能反映被上訴人毆打XXXX的行為”的錯誤認定;否則如何解釋“XXX臉部受傷”的記錄?又如何解釋“XXX願意一次性賠償XXX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共計人民币XX元”的事實?希望法院查明該情況,必要時請求貴院向XXX派出所了解情況。
二、一審判決“退一步說,即便被上訴人與案外人XXX直接發生肢體沖突,被告亦應在調查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理清雙方的過錯及責任的情況下作出處理。現階段并無證據顯示被告給予了原告申辯的機會。”對于是否沒有調查清楚事情來龍去脈以及是否沒有給予被上訴人申辯的機會,一審法院并未就該情況進行調查,庭審中亦并未就該事宜進行詢問;事實上打人事件發生在XXX年XX月XX日,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是在XXX年XX月XX日,在此期間,上訴人對事情的來龍去脈已經進行了調查,亦有對被上訴人進行約談,就該事件進行調查(有錄音為證),充分給了被上訴人申辯的機會,對于打架事件被上訴人亦進行了确認;一審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的情況下就認定上訴人未調查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亦未給予被上訴人申辯機會,是錯誤的認定,亦不符合訴訟程序,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三、一審判決“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被上訴人存在毆打XXX的行為,其解除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不合法,應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系認定錯誤。《調解筆錄》《治安調解協議書》已明确雙方因加油問題發生争吵引起損害賠償糾紛,XXX臉部受傷。就算該表述無法确認是單方面打人,那受傷也至少能夠确認單方或雙方有動手。從被上訴人願意對XXX進行賠償以及上訴人約談被上訴人了解事情經過的錄音來看,被上訴人在該事件中系過錯方,應承擔更多責任;且雙方行為導緻公司貨物及車輛滞留在XXX,無法按時送貨且存在存在遺失貨物風險,屬于《XXXX制度》中XXXX條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情形:“擾亂生産、擾亂工作秩序”;除該事件外,被上訴人亦多次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詳見第四點),屬于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第九條(四)2項規定的解除合同無須支付補償金的情形:“打架鬥毆、屢次違反勞動紀律”。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不能充分證明被上訴人存在毆打XXX的行為即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事實,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四、被上訴人在一年内多次帶異性到公司宿舍過夜事宜已曾多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以及因被上訴人打人事宜兩人被傳喚到派出所導緻公司價值幾百萬的貨物滞留在XXXX無法按時送貨,嚴重擾亂了工作秩序,上訴人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及《勞動合同》第九條(四)款2項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并非僅以打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一審法院僅憑不能直接反映被上訴人有毆打xxx行為及事件起因就認定上訴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屬于認定錯誤。
五、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所依據的規章制度合理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程序合法。
1、《 xxxx制度》《宿舍管理制度》的三性被上訴人在仲裁庭審中已予以确認,且已确認上訴人有對其進行公示,被上訴人出具的《保證書》亦已對該制度進行确認,并且規章制度的内容合法、合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及《勞動合同法》關于規章制度有效要件的規定。因此,上訴人的規章制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争議案件的依據。”的規定,應作為本案的依據。
2、上訴人解除與被上訴人的勞動合同事宜已通知工會,并取得了工會的同意,程序上合法。
綜上所述,上訴人解除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勞動合同,符合上訴人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符合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并非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應向被上訴人支付賠償金。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貴院提出上訴,請求貴院依法裁判!
此緻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XXX
法定代表人: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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