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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于撤銷婚姻是怎麼規定的

情感 更新时间:2025-02-24 07: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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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于撤銷婚姻是怎麼規定的(學習民法典第五十一條)1

第五十一條 【宣告死亡及其撤銷後婚姻關系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複。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複的除外。

本條是關于宣告死亡與撤銷死亡宣告對婚姻關系法律效果的規定。宣告死亡判決生效後,被宣告死亡人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動,人身關系消滅,财産繼承開始,從而結束因被宣告死亡人下落不明所帶來的不穩定狀态。但宣告死亡畢竟是拟制死亡,被宣告死亡人仍有可能生還,因此,被宣告死亡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是否存續,及如果宣告死亡被撤銷其與原配偶的婚姻關系如何處理,均是宣告死亡制度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從法律上看,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産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後果,即他的人身、财産關系都要發生變動。婚姻關系是人身關系中的一種,随死亡宣告判決的生效而消除。從法院宣告失蹤人死亡之日起結束失蹤人與生存配偶的婚姻關系,生存配偶可以選擇是否再婚,也能充分地保護生存配偶的婚姻利益。

宣告死亡隻是拟制死亡,并不能完全确定死亡的實際情況,有可能被宣告死亡人确已死亡,拟制正确;但也有可能依舊生存,拟制錯誤。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一方面,規定如果死亡宣告被撤銷,配偶未再婚的,則該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複:另一方面,規定在尊重配偶婚姻自由的原則下,如果該配偶不願意恢複婚姻關系,則該婚姻關系不自行恢複。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後,生存配偶獲得再婚的權利,在其選擇再婚後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并申請撤銷死亡宣告,在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與第三人結婚的情況下,配偶與第三人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護。若此時死亡宣告被撤銷,則該配偶與第三人的新婚姻關系仍然繼續維持,原婚姻關系不能恢複。同樣,如果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不能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複。

本法将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區分為兩種:判決作出之日和意外事件發生之日。這裡應當注意的是,本條規定的“死亡宣告之日”包含兩層含義: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關系,自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起消除,但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自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起消除。

案例參考:

此類案件多涉及個人隐私,筆者暫未查詢到與本條相關的實際案件。

與本條相關聯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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