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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将要來臨,随着溫度的上升,家庭用電量的增加和廚房溫度的增高都有可能導緻火災發生。我們在注意用電用火安全的同時,也要了解到,如果火災不幸發生,由誰來承擔損失?
關于火災造成他人财産損失由誰賠付的問題,
白澤法務從以下四個方面給予相關法律提示:
一、火災的發生的原因。
二、火災事故的認定與責任的法律條款
三、影響撲滅火災的責任。物業是否承擔了應有的責任,消防救援是否及時阻止了損失的擴大?
四、火災中遭受損失的賠償問題。
火災的發生原因
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主要有:放火、電氣、違章操作、用火不慎、玩火、吸煙、自燃、雷擊以及其它因素如地震、風災等引起。
根據現行國際标準和國家标準《火災分類》,結合滅火器滅火的特點和滅火器配置設計工作的需求,對滅火器配置場所中生産、使用和儲存的可燃物有可能發生的火災種類的分類作了原則規定分為:
A類火災:指固體物質火災。
B類火災:指液體火災或可熔化固體物質火災。
C類火災:指氣體火災。
D類火災:指金屬火災。
E類(帶電)火災:指帶電物體的火災。
火災事故的認定與責任的法律條款
發生火災後造成财産損失的,由過錯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一般情況下依據消防救援機構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确定責任人。
【有關火災事故責任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一:江蘇揚州,有一在小孩家中邊充電邊玩手機,電源插口處突然冒出火花并發出滋滋聲,随即引燃周圍雜物導緻起火燒家。消防員趕赴,見火勢兇猛,連燒兩間屋,立馬架設水槍将大火撲滅。由該案例可以明顯看出,該火災的發生原因是由于該小孩使用手機不當,那麼損失理應由小孩監護人自己承擔。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消防法》和《民法典》的規定,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所以火災由消防救援機構确定的責任人進行賠償。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聯系白澤法務進行咨詢。
影響撲滅火災的責任
小區發生火災,物業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應具體分析。如:有關消防設備是否完善、消防通道是否通暢等,這些都屬于物業日常管理範圍。如果是由物業自己的緣由緻使火災,那更應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同樣,消防方面也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救援不及時,很可能造成火勢擴大,損失也會大大增加。
案例二:2016年有一例經典案例,某縣公安局消防大隊接到報警,轄區内有一民宅一樓商鋪發生火災。消防大隊調度該鎮專職消防隊出警滅火,但是該消防隊的消防車因缺水未能及時到現場施救,大約40分鐘後,政府才從臨縣借來一輛消防水車到達現場滅火。消防隊的失誤導緻火災火勢進一步擴大,最後導緻房屋财産損失,同時導緻了另一相鄰租戶的損失。
此案中,導緻此次火災難以及時撲滅的原因之一是該專職消防隊管理使用的消防水車不能派上用場。消防隊對于其管理使用的消防車,有義務妥善管理、使用和維修,确保消防車能及時投入火災事故搶救工作,該隊明知其管理使用的消防水車不能投入使用,不能用于救火,但沒有及時維修,導緻本次火災事故發生時,消防水車形同虛設,故該專職消防隊對消防水車疏于管理是本次火災事故損失擴大的原因之一。最後法院判決該縣公安局賠償了受害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承擔了相應比例的損失。
但由于猛烈階段的滅火和救援屬于專業行動,其成敗如何很難定性,如何評判需要一個标準,來明确消防隊方所應負的責任。
【火災責任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八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确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内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侵犯财産權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火災中遭受損失的賠償問題
第三方的損失
作為火災中被“無辜”波及的第三方,遭受的損失該由誰來負責呢?
案例三:長沙縣的一位市民最近就遇到了類似的難題,因樓上鄰居家失火,消防救援人員在滅火的同時,水也滲透到了樓下,對他家造成了一定損失。該市民因如何訴求補償犯起了難,他找到了消防救援人員和政府,提出了自己的疑問。
相關專家、消防專業人士進行了解讀,首先,消防救援的任務是撲滅火勢,因此無暇顧及水量和用水會造成的影響,在這方面消防不存在滅火過程中用水過度的問題。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消防員在救援過程中為了防止險情進一步擴大、保護較大的權益而損害較小的權益的行為屬于法律上的緊急避險,隻要緊急避險在合理的範圍内,便無需對被損害較小權益的第三方承擔責任。那麼受損的地方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白澤法務在此總結了至少三個方面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損害賠償範圍
具體火災事故的損害賠償範圍,則包括因火災而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财産損失。
火災造成人員傷亡的,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喪葬費等的标準,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計算确定。
火災造成财産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複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火災财産損失一般包括直接财産損失和間接财産損失兩類。直接财産損失是指被燒毀、燒損、煙熏和滅火中破拆、水漬以及因火災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損失。間接财産損失是指因火災而停工、停産、停業所造成的損失,以及現場施救、善後處理費用(包括清理火場、人身傷亡之後所支出醫療、喪葬、撫恤、補助救濟、歇工工資等費用)。具體賠償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确定。
賠償具體數額,主要根據具體的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造成的損失來計算。
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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