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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外嫁女土地征收補償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1 23: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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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所周知,在我國農村村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戶為單位,而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屬于集體所有。由于子女成年、兄弟分家、婚姻關系等原因,農戶内家庭成員間分戶、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時有發生。

長期以來,一些地方對農村外嫁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沒有引起足夠重視,一些生産隊以各種理由截留外嫁女本應獲得的土地補償費,這不僅是對外嫁女合法權益的侵犯,更是對外嫁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否定。

離異外嫁女土地征收補償(娘家承包地被征收)1

案情解析

李某甲與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是兄妹,其父李某于1998年去世,其母楊某于2011年去世。

李某甲在1985年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戶之前已分家立戶,以戶主身份獲得家庭承包地,第二輪土地承包系對第一輪承包的延續,土地承包證記載承包期限為1995年至2024年,承包戶為李某甲戶。李某乙1990年出嫁,李某丙1985年出嫁,李某丁1992年出嫁,均戶口遷入夫家并在夫家以耕田務農為生。

後承包地被征收,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起訴要求分得土地補償款。

離異外嫁女土地征收補償(娘家承包地被征收)2

圖片來源:網絡

律師解讀

一、出嫁女對娘家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認定?

可以認定出嫁女對娘家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形如下:

(1)雖結婚,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村委會作為發包方是不得收回原承包地的。

(2)離婚或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發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回歸本案,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是不享有對案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一方面是其結婚加入夫家後,夫家承包有土地,此時出嫁女已經加入夫家為“戶”的集體經濟組織中,且不依賴娘家承包地生存,故在娘家的承包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另一個方面,本案還有一個特殊之處——土地承包證上記載的承包戶是李某甲戶,而非李某戶,所以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就算沒有出嫁,也不屬于李某甲戶的家庭成員,不是案涉土地的承包戶。

對此,可以參照姚某慧等訴靈山縣新圩鎮元屋嶺村民委員會細王坡生産隊承包地征收補償方案一案【(2018)桂0721民初387号】,姚某坤、甯某慶生育姚某慧等子女5人,該子女5人均屬甯某慶戶,因姚某坤、甯某慶及一子兩女先後去世,三女姚某旺出嫁後戶籍遷出細王坡生産隊,故甯某慶戶現隻有姚某慧,姚某慧獲的案涉土地的征收補償費。

離異外嫁女土地征收補償(娘家承包地被征收)3

二、如果出嫁女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出嫁女同意,處分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行為效力如何?

已出嫁的女兒是否還可以從娘家分得土地?

首先,從承包後上來講,土地是分給家庭承包戶整體的,所以戶内成員變更并不影響承包土地的情況。

其次,如果戶内成員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本戶内享有的土地份額可以約定處分,為避免糾紛,雙方可以簽訂《協議書》并由村委會蓋章确認。

值得注意的是,因為雙方簽訂蓋章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根據我國審理民事案件普遍認可原則即“法無禁止即自由”,這份協議是成立生效的。因此戶主無權處分其名下所有土地的全部承包經營權。

當然,如果外嫁女發現娘家違反約定,私自處分自己應有的承包地份額,其可以起訴要求返還相應承包地份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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