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幾何時,“請認準中國馳名商标”還是一句響亮的廣告詞。多少企業着了魔似的為之瘋狂宣傳,乃至于到了失控的地步,仿佛隻要不是馳名商标,就不能稱之為中國企業。
規制我國馳名商标認定及保護等内容的主要是三部法律文件,一是《商标法》、二是《馳名商标認定和保護規定》,三是《巴黎公約》。3部文件對馳名商标的認定及保護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雖然有些内容仍然是不足的、有待完善的,但仍然是目前處理馳名商标争議的主要法律依據。
馳名商标認定有2個非常重要的原則,一是被動認定原則,法院、商标局或商标評審委員會不得對馳名商标主動進行認定,除非當事人在處理争議過程中提出請求;二是個案認定原則,即:馳名商标的認定效力及于個案,日後若再起糾紛,仍應當再次組織材料進行認定。
而如何認定馳名商标,也需要結合商标是否構成“馳名”的各項可能因素。如相關公衆對商标的知曉程度、使用的持續時間、宣傳範圍及程度、以前曾作為馳名商标被保護的記錄等,均是判斷是否構成馳名商标的條件。
2014年的《商标法》第53條規定了,生産經營者不得将“馳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用于其他商業活動中。這明确禁止将馳名商标作為對外宣傳的廣告詞,從此,“請認準中國馳名商标”的宣傳語也逐漸消失于公衆視野之中。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