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18年3月開始,張三及李四(在逃)兩兄弟經合謀後,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趁水庫水位下降導緻岸邊露出河沙之際,竄到屬于禁采區的一廢棄舊沙場處(位于張三家魚塘北面),後利用鐵鏟、小貨車等工具将水庫岸邊的河沙采挖回到自己家旁邊、村裡空地等三個地方進行堆放,并用于建房及出售獲利。其中,張三向羅某等四人出售河沙共獲利33055元人民币。
經鑒定,扣押的三堆河沙共380.5立方米,符合标準要求,價值79905元人民币。
【法院觀點】
張三違反礦産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禁采區采礦,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了非法采礦罪。
【判決結果】
張三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什麼是非法采礦罪?
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産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哪些情形構成非法采礦罪?
(一)開采的礦産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産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内采礦,開采的礦産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産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萬元至15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四)造成生态環境嚴重損害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河道管理範圍内采砂,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而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或者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又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安全的,應予立案追訴。
采挖海砂,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且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海岸線嚴重破壞的,應予立案追訴。
四、非法采礦罪怎麼判刑?
1、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特别嚴重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20)粵0881刑初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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