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什麼是福利費?
一、會計方面
《财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财務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是這樣界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币性集體福利。
《企業會計準則第9号——職工薪酬》(2014)第六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根據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産成本。職工福利費為非貨币性福利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二、稅務方面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于職工福利費沒有進行明确的定義,但是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号)對職工福利費以正列舉的形式明确了其列支範圍: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内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币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從上述國稅函(2009)3号列舉中,确實找不到“員工聚餐”等字眼。
同樣的道理,企業給員工發月餅、粽子等,在國稅函(2009)3号中也找不到啊!
難道這些都不能稅前扣除了嗎?
錯誤!!!
企業為啥要給員工發禮品?為啥要請員工聚餐?企業為啥年底要舉辦年會後請大家嗨一頓?
這樣做的目的,就是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啊!或者就跟财企(2009)242号和《企業會計準則第9号——職工薪酬》說的一樣,這就是給員工的報酬啊!
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更是直接,企業給員工發粽子、月餅等需要直接并入工資薪金,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既然是給員工的報酬,那就是跟取得收入有關的。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于稅法的規定,我們不能“一葉障目”!在國稅函(2009)3号中有很多“等”字,難道寫文件的人不知道這個字的含義?——人家肯定知道,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無法列舉的事項,而且也不可能把所有事項全部列舉出來。
按照“法無禁止皆可為”的原則,如果稅法沒有明确的規定“不可以”,就應從有利于納稅人角度出發進行理解。
所以,員工聚餐以及給員工發禮品(如粽子、月餅等)是可以稅前扣除的,隻是扣除時需要按照稅法規定扣除,福利費需要受到14%比例限制。
實務中,員工聚餐以及給員工發禮品(如粽子、月餅等),也是以“福利費支出”進行稅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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