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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二手車一定要避開這九大坑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6-26 06:41:40

買二手車一定要避開這九大坑?北京市消費者協會近期就“二手車交易消費問題”進行調查發現,其中不乏涉嫌隐瞞真實車況或違規操作情況實際上,二手車交易亂象屢見不鮮,導緻很多交易欺詐案件湧入法院那麼,二手車交易中都有哪些“雷區”,消費者應如何避開呢?,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買二手車一定要避開這九大坑?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買二手車一定要避開這九大坑(想買二手車又怕踩雷)1

買二手車一定要避開這九大坑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近期就“二手車交易消費問題”進行調查發現,其中不乏涉嫌隐瞞真實車況或違規操作情況。實際上,二手車交易亂象屢見不鮮,導緻很多交易欺詐案件湧入法院。那麼,二手車交易中都有哪些“雷區”,消費者應如何避開呢?

雷區1

購車款彙入業務員賬戶 交易平台身份難認定

郭某在某公司經營的二手車平台官網選中兩輛二手車,到店咨詢時,銷售人員高某負責接待。郭某通過微信向他表達了購買意願,高某稱無需簽訂合同,車款可通過他轉給公司,并向郭某提供了自己的銀行賬戶。之後,郭某将車款打入高某賬戶。很快,其中一輛車過戶至郭某名下,但另一輛車經多次催促仍未交付。郭某發現該車已另售他人,于是訴至法院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請求解除合同,退還購車款并賠償。公司辯稱其與郭某之間未簽署過任何買賣合同,雙方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其身份僅是中介方,不是車輛出賣方。且高某雖是銷售人員,但其職責範圍并不包括訂立口頭合同和收取貨款。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釋疑

高某作為公司銷售人員,與郭某通過微信交易涉及的車輛信息均來自于該公司二手車平台官網,雖然公司稱銷售人員無權收取貨款,但法院查明在郭某購車期間,高某曾多次向公司轉賬,金額巨大,且郭某通過向高某賬戶彙款成功購買并過戶了其中一輛車。這些情況可以認定高某存在長期代收客戶貨款的行為,屬職務行為,因此郭某與公司之間成立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公司承擔的是賣方責任,而非中介責任。現另一輛車已經出售他人,緻使合同根本目的無法實現,郭某有權解除涉案買賣合同,要求某公司退還車款并賠償資金占用損失。

二手車交易平台多具有雙重身份,除中介方外,有時還是賣方。一些二手車平台自賣二手車,在購車協議中卻有意規避自身責任,消費者通過平台及其工作人員購買後車輛出現問題,平台便以其是中介方而非賣方為由拒賠。在交易過程中,平台承擔何種責任,主要取決于其與客戶所形成的合同關系的性質。若成立的是買賣合同關系,其為買賣合同的賣方,承擔的是賣方責任,須向買方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二手車,并依約配合辦理過戶。若作為買賣合同的中介方,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撮合買賣雙方達成交易,則承擔的是中介責任。相對于買賣合同的賣方,其承擔的合同責任更輕。但實務中,存在未簽署書面合同,對二手車交易平台是否為賣方産生争議的情形,此時,法院會根據聊天記錄、錄音材料、付款憑證、證人證言等證據,綜合認定二手車交易平台是否為賣方。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支招

消費者購車時盡量避免與個人私下達成交易,切不可僅憑口頭協議,要簽訂正規的購車合同,保證過戶手續完備,确定車輛性質合法,通過書面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要仔細審查合同條款,保留交易相關憑證;維權不成功,可以向法院起訴維權。

雷區2

車輛行駛裡程數據造假 汽車經營者退一賠三

曲某通過某舊機動車經紀公司購得一輛二手車,合同約定交付的車輛行駛公裡數為139000。購車後,曲某委托評估公司對該車輛進行鑒定,結論是該車裡程表被人為更改,目前實際公裡數應在22萬以上。曲某以欺詐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舊機動車經紀公司解除合同,退還購車款,進行三倍賠償并支付鑒定費用。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釋疑

行駛裡程數屬于二手車交易過程中的重要信息,會直接影響消費者的購買選擇,屬于知情權的範圍。

雖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舊機動車經紀公司認為其在收購案涉車輛時經過了第三方機構檢測,檢測報告顯示的表顯裡程為13.26萬公裡,其依據該檢測數據向曲某出售,沒有欺詐的故意,但作為專業的二手車銷售者,舊機動車經紀公司應審慎查明,并如實告知消費者。檢測報告中雖寫明該車輛的“表顯裡程”,但是也已經明确“裡程表讀數不作為判定被認證車輛實際行駛裡程的依據”。公司在交易過程中未向曲某出示該檢測報告,使其喪失了依據檢測報告取舍的機會,顯然具有欺詐的故意。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中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終判定解除雙方買賣合同,舊機動車經紀公司退還曲某購車款,并賠償購車款3倍賠償金,支付車輛檢測費5000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支招

消費者在購買二手車時,最好選擇正規的交易市場與網絡平台,實地查驗車輛狀況,最好有專業人員陪同選購或委托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對車輛真實狀況和價值進行鑒定評估。除對車輛品牌、顔色等進行挑選外,更需要關注車輛是否出過事故、維修記錄等與質量相關的情況,這也是購買二手車與新車的主要區别。在購車前應要求銷售者提供車況檢測報告、出險記錄、維修記錄等材料。

簽訂買賣合同時,消費者要認真仔細地閱讀合同條款,知悉約定内容,遇到描述模糊不清、表達出現歧義的條款要及時協商修改,切記不可隻聽口頭承諾。此外,雙方要将經營者對車輛狀況的承諾,如非事故車、非泡水車、非火燒車、非盜搶車,提供的質保期,車輛裡程數真實性等重要内容,以及違約責任在合同上一一載明。并要特别注意免除賣方一方的主要義務、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

雷區3

質保期間車輛自燃 根據實際情況認定

吳某與二手車公司簽訂了轉讓協議,約定“公司保證所購車輛無重大事故、泡水、火燒,發動機、變速箱、電路闆質保兩年”。随後,吳某貸款支付 22萬元車款後拿到了車,但5個月後吳某駕車回家途中,車輛駕駛艙冒煙起火。事後,他委托一家鑒定評估公司對涉案車輛起火的原因進行調查,鑒定結論是:可排除雷擊、外來火源、人為縱火、車輛事故碰撞、電路故障導緻起火的可能,不排除車輛動力系統/燃油供給系統故障導緻車輛起火自燃的可能。吳某認為二手車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符合質量标準的車輛,遂将其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賠償全部車款。二手車公司辯稱,吳某在了解車況及質保承諾的情況下購車,且車輛毀損由自燃造成,不應由其承擔責任。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釋疑

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及《二手車交易規範》第十六條的規定,二手車經銷企業須向買方提供質量保證及售後服務承諾。此案根據鑒定結果,二手車公司作為出賣人應保證交付的車輛具備應有的質量和性能,且作出了相應質保承諾,應對車輛自燃導緻毀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購買方吳某明知是二手車,其質量、性能顯然不能與新車相比,仍然選擇購買。同時考慮到他從提車到車輛自燃前已使用5個月,其間有更換蓄電池,未對涉案車輛進行正規保養的情形,吳某自身也應承擔相應責任。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義務、車輛的使用時間,兼顧公平原則,法院最終認定吳某和二手車公司對車輛的毀損各承擔50%的責任。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支招

消費者購買二手車,一定要核查車輛手續是否齊全。賣方須提供完整的手續材料,包括機動車登記證書、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行駛證、車輛購置完稅憑證、購置附加稅、車輛保險、養路費、車船使用稅等,買方要一一核查清楚。此外,消費者還要查看汽車發動機編号、車架号是否與車輛行駛證等相關證書上的描述一緻。車輛大修後,應有相關文件、保修單及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标志,這些文件中的車輛車架号(VIN碼)和發動機号一定要與本車相同。必要時可要求與銷售者共同前往機動車登記管理部門,查驗交易車輛是否存在抵押、司法查封等權利瑕疵問題。

雷區4

通過“車蟲”買車引糾紛 賣方身份須綜合認定

魏某在二手車行認識了“車蟲”馮某,雙方通過微信達成協議,魏某從馮某處購買了一輛二手寶馬車。付款提車後,魏某使用中發現該車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将馮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車退款。馮某辯稱自己不是車主,也不是賣方,隻是二手車中介,在收下中介費後已将剩餘車款轉給車主劉某,并提供了轉賬記錄,認為魏某應向劉某主張權利。後法院追加劉某為本案第三人,劉某稱自己不認識魏某,也未委托馮某賣車,其是将車賣給了馮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釋疑

魏某與馮某之間是否成立買賣合同關系是本案的争議焦點,馮某雖稱其僅是中介方,但從雙方微信聊天記錄中無法看出其曾明确表示自己的中介身份,且他也無法提交車主劉某委托其售車的相關證據。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法院認定魏某與馮某之間成立二手車買賣合同關系,現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魏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馮某應将車款返還給魏某,魏某将車退還給馮某。

在涉及“車蟲”案件中,由于他們無正規的資質以及公司監管,售賣的二手車易發生權屬争議或其他重大質量問題。當出現争議時,“車蟲”多會稱自己是中介方,否認是賣方以逃避責任,若其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是中介方,則不承擔退款義務,否則應退款。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支招

消費者在購買二手車時,要選擇正規的經營者,盡量不通過“車蟲”交易。同時,雙方要簽訂書面合同,明确賣方身份,注意核查車輛的權屬情況及車況。此外,消費者要樹立證據意識,注意保留相關交易過程中及車輛使用中的證據,包括發票、合同、電子憑據、聊天記錄、宣傳資料、音像資料等,為日後維權留好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規範治理】

合力構建二手車交易監管體系

2018年以來,二手車交易相關案件呈較快增長态勢。經調研,二手車交易糾紛中消費者面臨“三難”:一是二手車經營者欺詐方式多樣,消費者維權難度大。有的經營者誠信缺失,用調改裡程表數據、隐瞞大修經曆等多種方式對消費者實施欺詐。二是二手車車輛信息不透明,消費者查詢難度大。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全國統一的二手車交易信息網絡系統,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很難在平台上查詢到車輛的合法性、維修、保險、事故等全部信息。三是二手車經營者法律責任難确定,消費者舉證難度大。二手車經營人員、财務管理相對混亂,經常不簽訂書面合同,僅依靠業務員與消費者聯系,業務員以個人名義收取消費者的購車款等。

因此,消費者若選擇購買二手車,在享受優惠價格的同時,必然要承擔更多的風險。一定要擦亮雙眼,保持冷靜,盡量選擇正規的交易市場與網絡平台,并實地檢查車輛情況,簽訂正規的購車合同,保證過戶手續完備,确定車輛性質合法,保存交易的相關憑證,最大程度避免消費陷阱。同時,二手車經營者應遵紀守法,誠信經營,規範交易流程,并積極履行向消費者的告知義務。相關行政部門及行業協會組織應着力推進二手車車況信息官方查詢平台的建設,以及進一步細化二手車相關的質量認定标準,促進二手車行業規範發展。

供圖: 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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