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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
1、債權人的概念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2、債權人的權利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保權制度的一種。
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代位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2)債權人免除債務
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務的關系。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3)債權人撤銷權
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确立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債務人
1、債務人的概念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财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别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2、債務人的法定義務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違約或不為一定行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隻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财産、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3、債務人的合法權利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2)然後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後履行抗辯權。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三、債務人與債權人的關系
債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的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的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隻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事情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
合同是債權産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隻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财産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隻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得利益。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隻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财産、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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