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學員問我,他是一家合夥企業,投資一家公司,合夥企業收到被投資公司分紅資金,合夥企業再付給各個合夥自然人,其中分給合夥企業自然人部分,代扣代繳義務人是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号)文件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個個人所得稅是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還是合夥企業代扣代繳?
我們先來看一下相關法律依據:依據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規定,第二條 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第四條 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第十條 扣繳義務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财産租賃所得,财産轉讓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時,應當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繳稅款。……
分析1:如果公司直接向個人支付分紅款,是要進行源泉扣繳的,将扣繳完後的金額支付給個人,如果支付給企業的(包括合夥企業,有限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繳稅款,而且企業收到分紅款也不需要繳納所得稅,依據是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分紅免稅。
依據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分析2:注意上述中的“支付”,由于分紅款是中間經合夥企業支付給個人的,所以分紅款是應該由合夥企業代扣代繳的。
看完這些,是不是感覺合夥企業像一個“透明體”。
這要從國務院發布“國發[2000]16号”文件說起,該文件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從此以後,個獨和合夥企業跟有限公司不一樣了,實際上是和個人和個體戶劃歸為了一類,是直接對背後的個體戶征個稅的,個獨、合夥企業和個體戶雖然有自己的工商名稱,但是實際上在稅收角度看是個透明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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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世傑财稅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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