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印花稅法于2022年7月1日開始實施。
稅務總局也發布了一系列銜接公告,方便納稅人更好的掌握新法。
其中有一個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此公告發布了最新的印花稅稅源采集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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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源信息表出來後,很多納稅人就迷糊了。
怎麼還要填寫應稅憑證名稱啊?老版本明細表都不需要填寫具體應稅憑證名稱啊?
接下來,稅總也發布了相應的明細表填寫案例。
案例:納稅人甲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2022年第三季度書立買賣合同5份,合同所列價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共計100萬元,書立建築工程合同1份,合同所列價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共計1000萬元,書立産權轉移書據1份,合同所列價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共計500萬元。該納稅人應在書立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時,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在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進行财産行為稅綜合申報,具體如下:
納稅人甲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100萬元×0.3‰ 1000萬元×0.3‰ 500萬元×0.5‰=5800元
看到這個案例後,很多納稅人就更迷茫了?
這以後印花稅怎麼申報啊?每個合同都要輸入信息?那不是要增加大量的工作量?
我以前都是按公司賬務上收入數申報繳納的印花稅,我根本沒有合同信息統計,怎麼辦?
我是按增值稅銷項倒推的數據申報的印花稅,我是按進項稅抵扣數據倒推的數據申報的印花稅,以後我怎麼填寫申報表?
稅務局這個申報案例是不是沒對呢?是不是漏考慮我們按收入、按銷項稅倒推收入申報印花稅的情況呢?
其實,人家稅務局的申報案例完全麼有錯,而是你們申報印花稅的方式是錯誤的。
印花稅本身就是按照應稅憑證記賬的金額計算的。
而在印花稅的征收管理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也規定了,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以下簡稱“應納稅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統一設置、登記和保管《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及時、準确、完整記錄應納稅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
《登記簿》的内容包括:應納稅憑證種類、應納稅憑證編号、憑證書立各方(或領受人)名稱、書立(領受)時間、應納稅憑證金額、件數等。
所以,通過登記簿完整記錄應稅憑證的書立情況,并以此為依據填寫稅源明細表,申報并繳納印花稅,才是印花稅本身的申報繳納方式。
而有了登記簿,不管是填寫以前的稅源明細表,還是現在填寫新印花稅法下的稅源明細表,都是很簡單的事情,因為你有登記簿,登記簿就是你的底稿。
當然,稅源表是不需要你把所有合同都列上去的,特别是合同比較多的情況下,你可以彙總填寫,當然,彙總數據都是來源你的登記簿的。
舉例:納稅人乙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2022年第三季度書立财産保險合同100萬份,合同所列保險費(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共計100000萬元。該納稅人應在書立應稅合同時,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在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進行财産行為稅綜合申報,具體如下:
納稅人乙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100000萬元×1‰=100萬元
所以,你看,按照稅法的規定,印花稅的申報是很清晰明白的,就是一個統計申報的流程,流水賬的統計,然後分類填寫稅源表,最後申報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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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裡,很多人就會問了,二哥,你說我們申報方法是錯的,但是我們一直是這樣申報的,按賬上收入,或者按發票的金額等方式彙總申報繳納印花稅,人稅務局檢查也沒說什麼呢?
對于這個問題我也沒法回答你,我隻能告訴你,理論上确實是如我上面所說的,你需要記錄登記簿,然後按登記簿信息申報。
至于為什麼很多人按收入或者按發票申報,基本是因為日常工作中無法統計合同,圖方便的處理方式,長期這樣做,稅務局也默認了這種粗略的申報方式罷了。
當然也有不認可的,比如下面這個情況。
當然,我們看到稅務局在檢查你印花稅時候,如果無法取得合同信息,也會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方式也是通過收入來匡算你的印花稅繳納是否合理,我想這個可能也是我們很多納稅人直接采取用收入計稅的一個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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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新稅源采集表發布後,對于以前按收入、按發票計算印花稅的夥伴是不是就沒法申報了呢?因為需要填寫應稅憑證名稱。
其實這個自然也是能申報,你以前都能申報,現在也能申報。
應稅憑證名稱這欄你隻有按稅目大類的名稱填寫了,比如你是買賣合同,你就填寫個買賣合同就行了,後面的計稅金額等信息也按以前該怎麼填就怎麼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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