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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圖法律篇第四卷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7-30 20:22:34
  • 文 / 西蜀先生

《法篇》是柏拉圖對話集中最長的一篇,約30萬字,共十二卷。相較于早期的《理想國》,經曆了政治失意後的柏拉圖對正義和國家制度進行了更加成熟和審慎的思考。

據說我們現在所看到的《法篇》是柏拉圖的學生菲利普整理、加工後出版的,所以語言顯得淩亂冗長,讀起來也沒有《理想國》有邏輯和有趣。

但這并不能否認這本著作的重要性。柏拉圖在文中假借雅典的老先生之名,在與克裡特和斯巴達人的讨論中,系統闡述了他的立法思想以及倫理學、宗教思想,内容十分豐富。

柏拉圖法律篇第四卷(柏拉圖秩序好過無序)1

在我有生之年,使我之為我的除了靈魂别無他物,相反地,肉體不過是我随身攜帶的自我表象而已。(《法篇》P413)

縱觀整篇對話,大緻可以分為兩部分。前四卷作為序言,主要是探讨立法目的、立法方式等問題。後八卷是對具體國家制度的構想,涵蓋民事、刑事、宗教多個領域的立法。

柏拉圖法律篇第四卷(柏拉圖秩序好過無序)2

下面簡要介紹下各卷的主要内容:

第一卷主要反駁了“立法目的是為了戰争”的觀點,引出“立法是為了促進美德”的核心觀點;第二卷初步讨論了教育在培養美德方面的作用;第三段開始讨論政治制度的起源;第四卷指出實際的政體與理想政體的差異,讨論立法是方法是說服還是強制,結束了前三卷的話題;

第五卷到第十二卷詳細探讨了土地分配制度、人口制度、教育制度、官員制度、工作制度、食物分配制度、婚姻制度、繼承制度、出境入境制度、犯罪與刑罰、宗教制度等。

其中第十卷在對無神論進行反駁時還讨論了靈魂的重要性(靈魂先于肉體),集中表達了柏拉圖“精神高于物質”的觀點。

柏拉圖法律篇第四卷(柏拉圖秩序好過無序)3

《法篇》的核心思想集中在前四卷。柏拉圖認為立法的唯一目的是促進全部的美德(美德由理智、節制、正義和勇敢構成,理智占主導地位),因而能促進美德的法律就是好的或正義的法律。

這種美德以理智和節制為基礎,體現為一種“秩序”。柏拉圖認為“秩序好過無秩序”,而要實現一個國家的秩序就必須使人們的行為受自身理智的控制,所以能促進人們提升理智(美德)的法律就是好的。

柏拉圖對“秩序”的重視以宗教信仰為基礎。柏拉圖在第十卷反駁無神論的時候指出,人類社會的法律同自然界的規律一樣,都是由靈魂(理性)創造的。他認為自然界的規律和秩序是神賜的,所以天然就是“好”的,而人類社會的法律也是神的産物,也應該體現理性的秩序。

節制的生活好過快樂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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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篇》一共出現了三個人物,分别是來自雅典的客人、克裡特人和斯巴達人。克裡特人和斯巴達人主要作為現存國家制度的代表人,與設想理想的國家制度的雅典人形成對比。

在第一卷中,克裡特人提出了“立法的目的是為了戰争”,而雅典客人指出戰争中那些既具有理智、節制,又具有勇敢的品德的士兵更值得贊美的。于是提出“立法的目的應該是促進整體美德”,而不僅僅着眼于戰争(勇敢僅是其中一種美德)。

柏拉圖認為美德是由理智、節制、正義和勇敢四種美德構成的,其中理性與節制最重要,他說道:

良好的判斷力本身就是最重要的神的利益……其次是應用理智的靈魂和天生的自我節制,如果你把兩者同勇敢結合在一起,你就得到了(位居第三位)的正義,勇敢本身占第四位。(《法篇》P11)

其實柏拉圖早在《理想國》中就指出,靈魂中的理性部分應該駕馭激情和欲望部分,一個好的或正義的靈魂是理智控制下的靈魂。在《法篇》中他也将理性(理智)置于了極高的地位,甚至認為有理性的靈魂是一切事物的原因:

靈魂是一切事物變化和運動的原因,是善與惡、美與醜、正義與非正義以及一切對立物的原因……靈魂是理性的居所(《法篇》P336、P417)

柏拉圖法律篇第四卷(柏拉圖秩序好過無序)5

這種理性表現為一種秩序,是相對于一般感官快樂的東西。柏拉圖認為,真正的快樂是介于極度快樂與嫉妒痛苦的中間狀态,即“節制的快樂”:

自我節制的生活可以描述為一切方面都是溫和的,溫和的快樂和痛苦,輕微的欲望,并不狂妄的希望……放縱的生活可以說是徹徹底底的狂暴,極度的快樂和痛苦……前一類比膽怯的、愚蠢的、放縱的和不健康的更多快樂。(《法篇》P144)

因此,能促使人們養成以“理性”與“節制”為主導的美德的法律就是好的或正義的,能培養此種美德的教育就是好的教育。

這種正義觀實質是建立在“秩序好于無序”的觀點之上,那麼“秩序是好的”這個觀點又是如何形成的呢?柏拉圖為何認為“秩序”天然就是好的?

秩序好過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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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圖在文中沒有集中探讨這個問題,關于“秩序”的讨論散見在各卷中。

首先是先驗論證,他認為秩序是神賜予給我們的,行星運行按照一定的秩序運動,人類生活也應該按照一定秩序,“秩序”天然就是好的:

動物活動時沒有秩序和混亂的意識,與此相反我們人類天生對兩者都很敏感并能欣賞它們對我們而言卻是一種極大的恩惠……我們說過,其他動物在每一方面永遠發展不起一種秩序意識,隻有人有一種自然的本能做到這一點。(《法篇》P38、P54)

其次是用曆史經驗進行論證,柏拉圖考察了波斯與雅典衰落的制度原因,認為後者的衰落是極端的自由(無序)導緻的,他說道:

人們先不願意屈服于權威,而後他們拒絕聽從他們的父母和長者的勸告。當他們朝着這條享樂之路猛沖的時候,他們企圖逃避法律的權威……他們過着一種無比悲慘額邪惡生活。(《法篇》P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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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一般的經驗性論證,柏拉圖觀察到合唱團、歌舞團需要演員們高度的協調和配合才能完成,沒有秩序就沒有美妙的歌聲和舞姿。

總的來說也就兩種論證方法:一是從經驗歸納推出所有事物都應有秩序(并以神為依托),一是從功利主義出發論證“秩序”會帶來更多大的好處。

筆者認為第一種論證方式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天體具有秩序并不能必然推出人類社會就有某種秩序,即使人類社會具有某種秩序,也不能推出“應該”維持這種秩序。這就好比假使證明了一個人有唱歌天賦,也無法推出他就應該當歌手的結論。

2)如果以神為依托,認為秩序是神賜予萬物的,它天然就是好的,這種論證實際上根本就不是論證,而是信仰,推崇秩序至上的人并不能有效地說服那些無政府主義者。

第二種論證方式是當下常見的一種論證方式:因為日常生活中我們可以發現秩序帶來的效用往往大于無序,所以我們要推崇秩序。但隻要稍加留意我們也會發現,這種效用實際指的是整體效用,即秩序僅僅保證了整體效用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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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建立在整體效用上的功利主義和柏拉圖在《理想國》中建構“正義”概念時采用的方法是一樣的。它的關鍵問題仍然是忽視了個體的自由,在一個合唱團中如果每個人都願意參加合唱并擔任某個聲部,那麼個體自由與整體效用就能得到協調,這是最好的情況。

但問題是,假若有些人不願意擔任某個聲部,那麼強迫他做自己不願做的事來實現整體效用的最大化,這種做法難道是合理(合乎道德直覺)的麼?

同樣地,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我們就需要評估法律規制下的公民有多少人是自願被規制的。

這樣一來,也許隻有那種範圍很小、人口很少、實行完全民主的國家才可能确保法律被所有人自願遵守(因為人越多,不同利益越難協調),從而使整體效用與個人自由得到協調。

但誠如柏拉圖所說,完全無序(自由)的社會也不一定是好的——最終會導緻國家的破滅,從而使個體遭到其他國家的侵害。希波戰争已經充分證明了希臘諸城邦實行的(相對無序的)分離主義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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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柏拉圖認為,絕對的自由與絕對的極權都不是好東西

我們探讨了一種中等程度的獨裁和一種中等程度的自由,看到的結果是:在這兩種制度下都能得到很大的福利。但當波斯人或雅典人把事情推向極端時,卻對他們兩者都毫無益處。(《法篇》P105)

秩序是必不可少的,但現在的問題是如何實現這種秩序。按照《理想國》的構想,編造一個關于不同的人具有不通過天賦的謊言來實現秩序麼?抑或是通過事無巨細的法律來實現這種秩序?還是我們當代所說的行業自律來實現秩序?

從《理想國》到《法篇》,可以看出柏拉圖在建立秩序的方法上的改變,他在耄耋之年将建立秩序的重任托付給了法律,但他的失敗之處在于沒有考慮法律的形成過程。他給出的是一種理想的法律,是蘊含着理性的法律,是任何理性人都會選擇自願遵從的法律。

這種法律和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探讨的“公意”非常相似,盧梭的“公意”正是人們運用自身理性能夠得出的一緻意見:

一旦有若幹人結合起來自認為一個整體,他們就隻能有一個意志!這個意志關系共同的生存以及公共的幸福……衆意與公意之間常會有很大的差别。公意隻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衆意則着意私人的利益!(盧梭《社會契約論》P26)

不幸的是,這種蘊含着理性(公意 )的法律曾被一些獨裁者所利用,并因此遭到後人的诟病。但它背後涉及的“如何協調自由與效用”問題卻成為了一個跨時代的具有實踐價值的問題。

哲學王還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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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者将柏拉圖從《理想國》到《法篇》的思想轉變概括為人治到法治的轉變,筆者認為這種觀點較為粗疏,實際上按照柏拉圖的描述,哲學王的統治與法律的統治沒有本質的區别。

《理想國》中最佳的統治是哲學家或具有哲學家品質的人來治理國家,柏拉圖在第六卷中詳細探讨了哲學家的品質,他說道:

一個人的欲望如果被牽引到各種形式的知識中以後,他将會傾心于靈魂的快樂,很難再感受到肉體的快感——我是說如果他是一個真正的哲學家,而不是一個冒牌貨的時候,就會是這樣的。(《理想國》P220)

在柏拉圖看來,真正的哲學家是集各種美德和正義的品德于一身的人,這樣的人尤其具有是理性和節制的美德(避免沉溺于快樂的美德)。因而即使到了晚年,他也強調最好的統治是類似于哲學王的獨裁統治:

最好的國家是獨裁制的産物,這是因為第一流的立法者和一位品行端正的獨裁者努力的結果,他們是導緻這種轉變的最快、最容易的途徑。(《法篇》P116)

但緊接着他就否定了這種獨裁統治,僅将其視為觀念中的政體。由于現實世界很難找到類似于哲學王的統治者,所以他又推崇法律的統治,強調統治者是法律的仆人,他說道:

政府機關裡處處都在勾心鬥角……這種局面離開一種真正的政治制度十分遙遠……在法律服從于其他某種權威,而它自己一無所有的地方,我看,這個國家的奔潰已為時不晚了。(《法篇》P122-123)

也就是說,柏拉圖是因為發現哲學家的獨裁統治很難實現,才将統治權托付給了法律。

柏拉圖法律篇第四卷(柏拉圖秩序好過無序)11

但這種法律并不完全等同于亞裡士多德《政治學》中強調的次一級的法治(強調集體智慧、法律不易導緻腐敗等),柏拉圖的法律是理性的結晶,屬于絕對正義的東西,因而隻是哲學家的翻版,是一個不能說話的哲學家。他說道:

法律,作為神賜的典章制度的名稱,是如此地富于理性的啟示,這絕非偶然……它會保障和強化善良的人,使他們沿正義之路前行。”(《法篇》P411-412)

因此,筆者認為柏拉圖《法篇》中強調的法治與現代的法治理念稍有不同,依然是具有較濃重的形而上色彩。但不可否認,理性所依賴的形式從哲學家到法律的轉變,最終促使了亞裡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形成。

由于這本對話錄内容十分繁雜,筆者挂一漏萬地選擇了上面三個方面來進行整理和思考。

除此之外,第二卷和第七卷關于教育制度的讨論很有意思,第三卷探讨政治制度的起源可以看到洛克和盧梭設想的原初社會的影子,第十卷對幾種無神論的反駁也比較精彩,第五卷和第十卷還讨論了靈魂的本質,讀者可以各取所需,選讀部分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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