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會一直在社保局的失業保險基金賬戶裡保存,由失業保險基金賬戶的管理部門嚴格管理,任何人無權擅自挪用。
員工離職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按正規程序辦理正規離職手續後,自願離職的人員。
一種是未按正規程序辦理正規離職手續,擅自離職,按除名處理或因故被用人單位開除解聘的離職人員。
按正規程序辦理正規離職手續,自願離職的員工,是沒有失業金可以領取的,也就是不能享受領取失業保險金待遇。
擅自離職,被用人單位按除名處理或因故被用人單位開除解聘的離職人員,是可以享受領取失業保險金待遇的。
但需要提醒廣大參保者的是:
失業保險金是具有臨時性的,是對失業人員的一種臨時救助,所以參保者失業後,超過60天不領取失業保險金,就視為放棄,就不能再領取。
隻能在下一次失業時才可以領取。
下一次失業時,領取失業金的時間,仍然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原則上參保者失業7日内,可以攜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戶口本、身份證、一寸免冠照片2張,去居住地的街道勞動保障所或居住地社區申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待遇的手續。
但對于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的時間限制,各地并非絕對控制在7日之内,各地的時間要求是不一樣的,參保者可以根據居住地的實際要求和規定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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