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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踢人合法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7 00:40:17

都說群主也算一個官,在他的一畝三分地上,看誰不順眼,那就擡腳踢出,沒商量。近日,山東青島平度律師柳孔聖卻對此有話要說。

今年的1月23日,他被一個名叫“訴訟服務群”的群移除,心裡頗不平靜,遂以權益受損為由,将管理群的法官告上法院,要求群主将其重新拉回群裡,賠禮道歉,并支付1萬元精神損失撫慰金。平度法院已經受理了此案,案由為“一般人格權”。不過,滬上多名律師對此并不認同,覺得柳律師做得有點“過”了。

群主踢人合法嗎(律師熱議群主踢人)1

“訴訟服務群”算不算公共資源?

柳孔聖說,這個名叫“訴訟服務群”的群,是法院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員聯系律師、交流案件信息所建,屬于法院的公共資源。群主的行為是把法院公共資源當成個人小田地,把本應該為人民群衆服務的公權力當成自己可以恣意妄為的私權力,把服務對象當成了管理對象,剝奪了他作為律師應該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務的權利,在公共場合嚴重損害了他的聲譽。

問題是,這個群是否屬于公共資源,是否具有公共屬性?

上海市長江律師事務所周憶律師認為,這個群是否屬于“公共資源”,要看群組建的目的和吸引人員的方式,是針對特定人群還是不特定公衆。周憶認為,類似于此類的群組如是針對特定人群的,應屬于私權利領域。如未表明是向不特定公衆開放的情況下,不能認定為公共資源。

上海市彙業律師事務所唐志堅律師也表示,

這個工作群不算法院的公共資源。它不像經過身份認證的微信公衆号或者微博,完全對外公開,以不特定人群為對象,所有公衆都可以來查看,來留言,來評論,因而具有公共資源的屬性。群則不一樣。因為要加入這個群,都是特定對象。而且隻有加入了這個群,才可以一起探讨問題,開展聊天活動,所以,這個群既不屬于法院的公共資源,也不算公共場合。

群主踢人合法嗎(律師熱議群主踢人)2

群主“踢”人是否損害他人聲譽?

那麼,群主把柳孔聖移出群,是否侵權?是否損害了柳律師的聲譽?

周憶說,我國侵權責任法中關于民事權利的規定: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隐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标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财産權益。”

其中侵權名譽權有個特征,必須是公然損害他人名譽。退群的行為不符合這一特征。

孔律師表示,他起訴的法律依據是基于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權。

何謂“人格權”?周憶說,一般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産生和規定具體人格權的基本權利。柳律師被移除出群,其人格權是否被侵犯?周憶律師說,由于目前沒有看到訴狀,這一點需要進一步看訴狀中事實與理由部分的陳述。

群主踢人合法嗎(律師熱議群主踢人)3

“群主”和“群衆”間有沒有契約關系?

通常情況下,群主是否可以随意行使“踢”人的權力?

周憶律師說,“群主”和“群衆”的權利和義務,是有法可依的。2017年10月8日施行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确,群主與群成員之間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法無明令禁止即可為。群主與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應當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依“意思自治原則”(指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地設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内容和形式等)進行約定。

特定的群,如無書面約定,則依據口頭或慣例(約定俗成)來确認各方的權利義務,不能簡單的等同于合同法律關系。

唐志堅律師表示,微信群是一個以人際交往為目的交流群落,群主隻是把大家召集起來交流或者娛樂的“牽頭人”,談不上他有多大的權力。群主把一個人拉進群不存在确立了契約關系,把一個人移出群,也談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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