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欠工程款?魯網8月23日訊(記者 張潤邦)一筆工程勞務費讓中建八局第四建設有限公司(下稱中建八局四公司)前後兩次陷入法律訴訟,最終法院判令其向債權人支付309萬元以及由此産生的相應利息,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中建四局欠工程款?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魯網8月23日訊(記者 張潤邦)一筆工程勞務費讓中建八局第四建設有限公司(下稱中建八局四公司)前後兩次陷入法律訴訟,最終法院判令其向債權人支付309萬元以及由此産生的相應利息。
記者從法院判決文書中了解到,上述工程勞務費最初産生于雙越公司參與施工的中交南山美廬二期工程,該工程發包方即為中建八局四公司。後因工程費用結算問題,中建八局四公司與雙越公司“對簿公堂”。
此案曆經逾四年時間的審理,2019年2月20日,青島中院作出(2018)魯02民終4147号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中建八局四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判令中建八局四公司給付雙越公司工程餘款和相應利息。
上述判決中,青島市中院隻對中建八局四公司欠付雙越公司工程餘款和相應利息作出裁判,但對雙越公司主張的中交南山美廬二期工程勞務費沒有進行判定。對此,青島中院認為:“雙越公司反訴請求中包含的要求八局四公司支付二期勞務費的請求,與本訴請求顯然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與本訴的訴訟請求也非基于同一事實。因此,對于雙越公司要求八局四公司支付二期工程勞務費的訴請,本案不作處理,雙越公司可就此另行主張。”
據了解,雙越公司已将上述債權即雙越公司向中建八局四公司主張的中交南山美廬二期工程勞務費轉讓給陳某山,并采用書面形式通知中建八局四公司,要求該公司直接向受讓人陳某山履行給付義務。
然而,中建八局四公司一直未履行給付義務,陳某山為此将中建八局四公司訴訟至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下稱定海區法院),并主張中建八局四公司給付中交南山美廬工程二期施工借用人員工資及其他費用3090000元和相應利息。
定海區法院綜合原告陳某山的訴訟理由和被告中建八局四公司的答辯認為,該案存在如下事實争議:一、雙越公司有無就中交南山美廬二期工程進行施工。二、中建八局四公司欠付雙越公司的中交南山美廬二期工程款金額具體為多少。三、雙越公司有無将其對中建八局四公司享有的二期工程款債權轉讓給陳某山。
關于以上事實争議,法院認為,2014年1月雙越公司向八局四公司出具的《工作聯系單》和2014年3月2日中建八局四公司向雙越公司出具的《關于立即撤出現場施工工人的函》内容可以證明雙越公司對中交南山美廬二期工程進行了施工。同時,結合2014年3月28日,雙越公司向中建八局四公司出具了《費用清單》等認定,中建八局四公司欠付雙越公司的中交南山美廬二期工程款金額應為3090750.2元。另外,法院根據陳某山向該院提交的《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快遞面單、《債權轉讓确認函》認定,雙越公司已經将其對中建八局四公司享有的中交南山美廬二期工程款債權轉讓給了陳某山。
法院一審最終判令中建八局四公司支付陳某山工程款3090000元和相應利息。
來源: 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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