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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遺産贈保姆被判無效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3 12:30:02

近日,光明網報道了一則新聞:《一男子将價值4000萬的3套房産贈與保姆,二審改判無效》。巨額房産贈與保姆的故事總是格外引人關注,所以該新聞引起了網友廣泛讨論。今天作者和大家一起梳理下這起案件,看看為啥男子要将房産贈給保姆,讨論下保姆怎麼才能得到房産。

男子遺産贈保姆被判無效(男子去世前将4000萬房産贈保姆)1

實際上這則案子遠比标題更複雜,其反映出的關于婚外情、夫妻共同财産、遺産繼承等問題非常有意思。本案原告是保姆,被告則是男子的妻子,可能很多人會很奇怪,為啥男子有妻子,卻要把價值4000萬的房子贈給保姆呢?這源自一場持續近30年的糾葛。

感情糾紛

1、夫妻分居。事情發生在深圳,丈夫劉某,妻子陳某,因妻子長期打麻将且搞婚外戀,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後于1981年開始分居生活,當時雙方均30多歲。

2001年,因生活需要,52歲的丈夫聘請了時年38歲的楊某作為保姆,後男方與保姆日久生情,轉變為同居關系,共同生活長達十七年之久。

對于這件事,妻子提出,其與丈夫雖然分居,但本來感情尚可,正是因為雇傭了楊某做保姆,其家庭才開始動蕩不安,後丈夫與保姆建立不正當男女關系,在外公開同居并以夫妻相稱。

2、第一次起訴離婚。2015年7月,66歲的丈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不準許男方與妻子離婚。對于這一點,妻子提出,是保姆楊某撺掇丈夫與自己離婚的,楊某就是為了争财産。

3、第二次起訴離婚。2016年8月,丈夫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主張雙方已經分居多年,請求判予離婚。2017年4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準許二人離婚。其妻子不服提起上訴,然而男方上訴期間因病死亡,于是二審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訴訟終結。

訴訟終結的意思就是主張人不存在了,民事主體消失了,案子結束了,所以一審也無效。至此,事實就是,丈夫和妻子婚沒離成。從法律上來說,陳某作為劉某生前的妻子,是劉某的合法繼承人。

遺産糾紛

男方去世後,其位于深圳南山價值4000萬的3套房産,以及村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份額等财産怎麼分配,成了大問題。關于财産,男子立過兩份遺囑:

2016年8月,劉某立下遺囑:我生前養育五個小孩,因子女不孝順且打罵恐吓,我對子女已無親情關系。我願意将我的300平方米全部贈與楊某所有,股份公司股權份額也贈與楊某所有,楊某作為保姆十幾年對我關心照顧,我過得很開心,以此财産贈送表示心意,任何人無權分争。

2017年6月,劉某再次在律師見證下立下《房産繼承遺囑書》:我跟陳某在婚姻存續期間,陳某長期撲在麻将台上,引發夫妻感情破裂。約在1981年間,陳某有婚外戀,最終導緻分居。2001年因生活需要,我聘請了楊某作為保姆,由其照顧我的日常生活,後來随着歲月的推移,彼此間産生了感情,因而發展為同床共枕,共同生活至今已時過十七年之久,彼此間感情濃厚,不是妻子勝于妻子,兩者已成為不離不棄、形影不離的老夥伴,我願意将我的所有财産全部贈與楊某,包括………………。

雖然立過遺囑,但是房産證上還是劉某的名字,保姆楊某如果想完成過戶,需要劉某妻子、以及劉某子女等合法繼承人的同意,如果其他繼承人不同意,不動産登記機構則不會同意為楊某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劉某妻子顯然不會同意将房子給保姆,于是保姆将妻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決妻子配合其完成房産過戶。

一審

男子遺産贈保姆被判無效(男子去世前将4000萬房産贈保姆)2

該案一審法院: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本案說到底是遺産繼承糾紛,遺産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本案中,劉某有遺囑,隻要遺囑合法,就應該按照遺囑來繼承。劉某的遺囑是在律師見證下,意識清醒的時候做出的,是其本人真實意思的表達,因此遺囑是有效的。

但還有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劉某遺囑中所說的财産,都是劉某的麼?并不是,不要忘記,劉某與妻子并未辦理離婚,還是夫妻關系,因此該遺囑還是有點問題的:

《民法典》第1153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有約定的外,遺産分割時,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

本案中,男方與妻子仍屬夫妻,其未與妻子約定擅自将夫妻二人共有的财産贈予保姆,該行為當然屬于無效行為。這種情況其實也比較常見,遺囑中處分了不屬于自己的财産,那麼這部分就會被認定是無效的。

于是一審中,法院将男方的遺産進行了切割後再分配,判決将3套房子的2套給妻子,1套給保姆。妻子與保姆都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了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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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

保姆楊某提出了兩點意見,認為3套房子都應該給自己:

1、3套房子是劉某的個人财産,而非夫妻共同财産,劉某和妻子在分居時,就已經将雙方和孩子們的财産做了切割,目前的3套房都是劉某自己的,其妻子本身也有多套房産,因此一審将3套房認定為夫妻共有财産不當。

2、自己照顧劉某多年,而劉某的妻子陳某17年來對劉某不聞不問,完全未盡到做妻子的義務,劉某最後幾年生病,都是自己在照顧,就連劉某過世都是自己操辦的喪事,這種情況下判決陳某繼承劉某的遺産,嚴重違背劉某生前的意願。

妻子陳某也提出了兩點意見,認為3套房子都應該給自己:

1、劉某與楊某存在長期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事實。劉某的出軌行為違背了夫妻相互忠誠的義務,劉某的遺贈行為嚴重侵犯了夫妻共同财産權,出軌行為與遺贈行為之間存在着直接的因果關系,劉某的前後行為均明顯違背了公序良俗。楊某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其非法同居,破壞他人家庭幸福,無視社會道德規範,為了錢财長期唆使劉某與自己離婚,亦明顯違背了公序良俗。

2、劉某2017年6月17日晚上罹患“多發急性腦梗死”,楊某未在第一時間将其送院治療,而是積極制作《房産繼承遺囑書》,6月19日劉某簽名後,直至6月21日楊某才将劉某送院治療。劉某在腦梗死狀态中做出的遺囑,應當認定為無效。

其實妻子所提的這兩條還是有道理的,《民法典》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很顯然,本案中劉某與保姆長達17年的同居,确實不符合公序良俗,在婚姻存續期間和他人同居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這種情況下,其立下遺囑将所有财産全部贈予第三者,當然也是無效的。

男子遺産贈保姆被判無效(男子去世前将4000萬房産贈保姆)4

最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男方與保姆長期同居的行為不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撤銷一審判決,判決男方遺囑無效,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即:保姆啥也得不到。

宣判後,網友們的态度分為三類

1、認為判決不合理。畢竟保姆照顧了男方17年,已經形成了事實婚姻,應該得到遺産;而且妻子出軌在先,雙方分居那麼多年,早都沒感情了,卻還要繼承丈夫的遺産,這明顯不公平。

男子遺産贈保姆被判無效(男子去世前将4000萬房産贈保姆)5

2、認為判決很合理。不管怎麼樣,在人家夫妻沒離婚的情況下,保姆和人家老公同居,實際上就是小三,小三就應該啥也得不到,要是判小三得到4000萬房産,往後去會有更多小三的。

男子遺産贈保姆被判無效(男子去世前将4000萬房産贈保姆)6

3、還有一派是比較理性的。認為如果男的真的對保姆有意,就應該早點離婚,給保姆一個名分,而不是等到同居17年了才想起了離婚,所以隻能按照法律規定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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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還有沒有翻盤的機會?

照顧男方17年結果啥也得不到,保姆肯定不服,那還有沒有機會翻盤呢?

本案中最關鍵的一點就是,男方與其妻子的婚姻關系是否有效。如果有效,那當前的判決就沒問題,如果無效,那就還有一絲轉機。

必須認識到,男方已經提起了離婚訴訟,且法院已經判決準予離婚。但壞就壞在,其妻子不服一審準許離婚的判決,提起了上訴,而上訴階段男方死亡了。因為民事主體死亡,這起離婚案就到此為止了,所以法律上女方還是男方的妻子。

這對男方不公平,也不符合立法精神,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劉某與其妻子已分居長達30年,早已符合離婚條件;當2015年7月法院判決不準其與妻子離婚,一年後的2016年8月,其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判決準予離婚,這是符合民法典精神的。

其妻子此時即便上訴,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雖然劉某在這個過程中死亡了,但事實沒有發生根本變化,如果劉某活着,二審肯定也隻能維持原判,二審應當考慮男方生前的意願,做出準予離婚的判決。

所以,如果這個保姆想翻盤,隻能向省高院申請再審,就看省高院會不會從法理和人情兩個方面綜合來考慮了。

男子遺産贈保姆被判無效(男子去世前将4000萬房産贈保姆)8

從這個案子中可以得到兩點啟示:

1、結婚證很重要。現在不少人認為兩個人隻要相愛就好了,何必拘泥于結婚證這種形式上的東西?事實上結婚證是雙方關系的法律認定,如果沒辦證那彼此就是路人甲。如果夫妻雙方沒感情了,就早點辦離婚手續,不要以為離婚手續不重要而拖着,隻要夫妻關系存在,關于債務、收入、繼承都是二人共有的,因此而導緻的麻煩事很多。2、婚外情不可取。本案丈夫和妻子因婚外情而分居,現在又因婚外情而争遺産,這一切都源自于不自律,毀了一個家庭。同時也告誡我們,沒有得到法律承認的非法同居關系,不管存在多久,都不會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最後,對這個案子中,保姆照顧男方17年啥也得不到,大家怎麼看?歡迎留言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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