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高校的作者而言,職稱評定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不同的署名方式、不同教材、不同位置,收費也是不一樣的,有些書籍的作者為了分攤出書費用,将主編副主編、參編位置出讓出去,需要主編位置評職稱的人會付出一些費用來獲得挂名主編位置。
著、編著、編都是著作權法确認的創作行為,但獨創性程度和創作結果不同。那著、編著、著怎麼區分界定呢?
“著”的獨創性最高,産生的是絕對的原始作品;“編著”則處于二者之間(編譯類似于編著,但獨創性略低于編著);“編”的獨創性最低,産生的是演繹作品。
“編著”指把現成的文字材料經過選擇加工而寫的著作。編著與專著相比,不強調創造性,而強調采用最新的研究成果,采用科學的體例編撰成書,它有一定的理論性、學術性,但更強調應用性。
“編”:綜合諸說,融為一體,适當編排,加上自己的見解的作品。
如果作者的作品不是基于任何已有作品産生的,作者的創作行為就可以視為“著”。
如果作者的作品中的引文已構成對已有作品的實質性使用,或者包含對已有作品的彙集或改寫成份,作者的創作行為應該視為“編著”。
凡無獨特見解陳述的書稿,不應判定為編著。一部著成的作品中可以有适量的引文,但必須指明出處和原作者。編書可以是自己或多人的作品或别人的作品編輯成書。
關于著、編著、編的區别,你弄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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