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監護人的責任?一、監護人責任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害其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财産損害)時,監護人依法應承擔的侵權責任,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民法監護人的責任?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監護人責任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害其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财産損害)時,監護人依法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二、被監護人的範圍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一、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
第二、8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
第三、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是指對自己的行為沒有辨認和識别的能力,無法判斷行為的性質和認識行為可能的後果。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一、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第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是指對于比較複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行為缺乏判斷能力,并且不能認識其行為可能的後果。
三、監護人的範圍
我國民法典建立完善的監護制度,主要分為三種,法定監護、意定監護,臨時監護。
1、法定監護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或者在監護發生争議時由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指定監護。監護人的職責依法産生。
1.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順序
第一、父母;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兄 姐;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需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同意。
1.2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
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其他近親屬;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需要兩委一部的同意。
2、意定監護
意定監護是指依據當事人的意思比較式确定監護人的監護類型。監護人的職責自遺囑生效或協議生效時産生。
第一、遺囑監護:被監護人的父母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一種監護類型;
第二、成年監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成年人通過與他人的合意确定自己将來的監護人。
3、臨時監護
臨時監護是指在監護發生争議時,因解決該争議的程序需要一定時間,而在此期間為了更好地維護被監護人的權益,防止其權益處于無人維護的狀态,法律直接确定暫時負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兩委一部一組織。監護機關确定指定監護時,自作出該決定是立即生效。
四、監護人責任的特征
1、特殊類侵權,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
2、具有替代責任和自己責任的雙重特點。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監護人承擔責任,充分體現了行為人與責任人的分離,采取的是替代責任模式。但又規定如有被監護人自身有财産,需要從本人财産中支付。這就意味着建人要對自己行為負責。自己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五、被監護人侵權的構成要件
1、加害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造成了他人損害
第一、他人是指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以外的第三方。
第二、損害即包括财産損害和精神損害
第三、加害行為與損失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六、監護人責任承擔
1、被監護人有财産時,現已被監護人财産承擔,不足部分,監護人承擔。
2、被監護人無财産時,由監護人财産承擔責任。
3、共同侵權,共同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4、單位單位監護人,單位也承擔監護責任。
七、監護責任的減輕
1、盡到監護責任
重點審查的是在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行為發生時監護人是否盡到監護責任。
2、被侵權人存在過錯
八、誰是被告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67條,監護人侵權糾紛中,将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一起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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