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案例
張三與李四離婚後,一日,王五來找李四稱:“此前張三從我這借了10萬元,現在我聯系不上他,這筆錢你來還吧。” 李四郁悶地說:“錢是張三借的,我并不知情,我們已經離婚了,你找他還吧。” 李四有義務還錢嗎?
以案說法
視借款用途而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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