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來說,監視居住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能夠自由的活動,受到公安機關的監控。而取保候審則不同。取保候審要比監視居住更加自由一些,隻是要随叫随到。那麼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哪個嚴重?
一、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哪個嚴重
監視居住嚴重,因為要随時受到監視,不能離開住所。取保候審比較自由,隻要不離開當地,就可以随意行動。
二、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二者比較
(一)适用條件
取保候審:
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的;
③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的;
④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⑤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監視居住:
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懷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嬰兒的婦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
④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的;
⑤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更為适宜的;
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二)是否可以申請
取保候審可以申請,它申請主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律師;但監視居住不可申請,需要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決定。當然,無論是取保候審還是監視居住,最後還是由公檢法三機關之一選擇決定适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選擇适用保證人保或者保證金保以及适用保證金的數額等。然後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執行。
(三)執行地點
取保候審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執行。
而監視居住除了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的,可在指定居所執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别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障礙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24小時内通知家屬。
(四)應遵守的規定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①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②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④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⑤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改變的,在24小時内向執行機關報告;
公檢法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①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②不得與特定人接觸或者通信;③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④将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而執行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規則:
①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②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④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⑤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⑥将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五)違反規定的後果
已獲得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對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并視情形而言,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取保候審的期間一般是12個月(同一階段,連續計算;不同階段,重新計算)
對于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隻有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方可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監視居住期間一般是6個月(同一階段,連續計算;不同階段,重新計算)
三、法律規定監視居住的适用條件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并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綜上所述,監視居住是要比取保候審稍嚴重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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