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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店經營不規範無人管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20 21:16:50

餐飲店經營不規範無人管?來源:工人日報在北京的街頭巷尾,有一些餐飲店會被分時段租給不同的外地務工者他們分别經營不同的餐飲服務内容,例如:早餐包子鋪、午餐快餐、晚餐燒烤等這種經營方式,既可以減少經濟成本,又可快速投入運營專家指出,這樣的運營方式雖然降低了成本,但很可能違反“一地一證”的有關規定,且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另有市場監管人員表示,這種“分時”運營模式在實際監管中存在難以取證的問題,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餐飲店經營不規範無人管?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餐飲店經營不規範無人管(歇人不歇店涉嫌違規)1

餐飲店經營不規範無人管

來源:工人日報

在北京的街頭巷尾,有一些餐飲店會被分時段租給不同的外地務工者。他們分别經營不同的餐飲服務内容,例如:早餐包子鋪、午餐快餐、晚餐燒烤等。這種經營方式,既可以減少經濟成本,又可快速投入運營。專家指出,這樣的運營方式雖然降低了成本,但很可能違反“一地一證”的有關規定,且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另有市場監管人員表示,這種“分時”運營模式在實際監管中存在難以取證的問題。

11月10日淩晨2點,位于北京朝陽區的某家餐飲店内,專門從事早餐工作的趙銘和妻子已經開始了一天的忙碌。

夫妻倆來自安徽農村,在北京打拼已有20個年頭,現在他們租下了一家店面的“早間”使用權。

從淩晨1點到上午11點間,夫妻倆制作包子蒸餃、雞蛋米粥給上班族們;到中午他們下班後,這家店就會變成一家川菜館子,客人絡繹不絕;而到晚上,店面又會成為一家燒烤店。很明顯,這家店鋪的早中晚三個時段分别被承包給了不同的店家。

這種經營方式合規嗎?《工人日報》記者進行了采訪調查。

店面利益最大化

這種“分時”共享店鋪的做法被趙銘稱作“歇人不歇店”。他告訴記者:“這樣出租店鋪房東賺得多。”記者了解發現,這種共享店鋪的經營模式在北京并不少見。早餐租賃是最常見的,因為有的店面專門經營火鍋、炒菜,早間時段店鋪無法有效利用,不如轉租給别人,讓店面得到充分使用,使利益最大化。

雖然這些早餐店并不少見,但是在網絡平台卻很少找到它們的身影。打開諸如大衆點評等生活類平台,這種分時租賃的早餐店一般都不顯示。比如西城區的一家海鮮店雖把早餐時段租賃出去,但大衆點評隻顯示這家海鮮店的介紹評價,隻有翻看評論後才會發現該店還有早餐經營。

許多消費者對于店鋪“分時”經營并不在意,即便知道也沒有過多疑問。大多數人認為隻要吃得健康新鮮就好。但值得注意的是,有律師指出,這種情況存在違反食品經營許可“一地一證”原則的可能性,導緻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的隐患大大增加。

從業者不明就裡

當記者詢問趙銘關于“一地一證”原則時,趙銘表示自己并不清楚。“在我們安徽村裡,大部分都是外出做早餐的,隻要健康好吃就行。”他告訴記者,現在的店面是通過親戚認識的中介租到的,每個月租金1.4萬元。

趙銘向記者表示,“分時”租賃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成本低,“做早餐的都是一家人,不需要請員工,辦理其他相關手續等。”還有一個原因就是相對自由,沒有束縛。趙銘夫妻二人如今都已50歲出頭,直到現在還做早餐生意是為兒子結婚做準備。“等他娶到媳婦就不幹了。”趙銘笑着對記者說。

而記者調查發現,“分時”租賃途徑非常簡單,隻要上網打開生活類服務平台,搜索“臨街店鋪租賃”會有許多聯系方式,撥通電話告訴中介自己需要“分時”租賃,很快就能選到心儀的店面。

記者以租賃為由聯系了一家位于望京附近的店面,店主明确表示可以“分時”租賃。當記者問到“一地一證”原則時,房東告訴記者:“都是小本生意,食品隻要健康新鮮不出事情,不會有人調查。”他還告訴記者,自己是合規合法取得了經營許可證,隻要是在這個食品大類下都可以經營,自己“分時”租賃快10年了從來沒有遇到過被查的情況。

相關法規需完善

針對上述情況,記者聯系了北京雲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夏孫明律師,他表示,首先,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産、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其次《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如果分别從事三餐經營的經營者“共用”同一、不可分割的經營場所,甚至“共用”同一營業執照,違反食品生産經營“一地一證”原則。

根據上述兩條規定,這種“分時”租賃的經營者已經違反了“一地一證”原則,面臨行政處罰的風險。

夏孫明還指出,“一地一證”原則旨在限定經營者從事食品經營需要事前取得行政許可這一前置程序,并在固定的經營場所提供食品經營活動。目的是便于市場監管主體對經營者進行管理,便于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服務,亦便于消費者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進行追責。

對此,北京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則表示,營業執照誰注冊誰負主責,注冊人在自主權力下可以授權經營(轉包也是授權),如果場所、場地、證照都符合要求,隻是廚師及操作人員更換,在執法上不好界定是否違反“一地一證”原則,否則,必須有确鑿證據證實其無授權、無合同、無履行義務的能力。而在實際查處層面,像這種“分時”租賃的小本買賣隻要沒有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很少有人進行主動舉報。甚至有很多從業者并不知道自己違反了行政法規,當問題發生時又存在取證難的問題。所以需要對從業者進行更多宣傳教育,讓他們知道自己的做法有違反行政法規的風險。

此外,該工作人員還指出,應當将“分時”租賃餐飲店面的情況更加細化地融入食品安全的法規中,讓其更加完善,因為許多外來務工人員都靠此謀生,社會在不斷發展進步,法律也應當不斷健全,保護更多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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