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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周歲。
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内。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收養三代以内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所謂“三代以内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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