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某些事務的辦理的時候,某些部門是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單位證明的,因此就需要回用人單位,讓用人單位來出具單位證明,從而辦理事務。那麼今天就跟找法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單位證明怎麼寫,單位證明有什麼用以及相關問題的解答是怎樣的吧!
一、單位證明怎麼寫
現有xxx同志于20xx年3月起正式與我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關系,并自20xx年3月起在我單位會計崗位從事會計工作,并工作至今。
單位公章或有權部門章:
現有xx共同志于3月起正式與我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關系,并自3月起在我單位會計崗位從事會計工作,并工作至今。
特此證明。
二、單位證明有什麼用
1、申請簽證使用;
2、申請信用卡/貸款使用;
3、就業考試。
三、單位證明能否成為刑事訴訟證據
1、符合證據條件的單位證明可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因此隻要單位證明反映的事實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就應當作為刑事證據來使用。
(2)單位證明以書面陳述的内容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這也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于書證的表現形式。
(3)某些涉及案情的年齡、職務、價格等問題,無法來用證言解決,仍需要由有關單位以組織名義出具證明來證實。
2、單位證明作為刑事訴訟證據的範圍。
在刑事訴訟中判斷、使用單位證明時應注意的問題。
(1)要審查單位證明本身是否真實、是否有僞造的可能。為排除有人為了某種目的而僞造單位證明的可能性,可從單位證明的出處、形式、有無印鑒,印鑒是否真實,收集程序是否正常等方面進行審查,防止以假充真,造成錯案。
(2)要審查出證内容是否與案件事實有關。單位證明如和案件事實沒有關系,并不能證實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與情節的,則不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3)要審查單位證明的内容是否應由單位出具。單位證明隻能就其單位的行政行為、業務活動範圍、規章制度以及屬于本單位的案件當事人身份等有關内容出具證明材料。
(4)要審查出具證明的單位是否具備出證資格、其内容是否真實。在使用單位證明時,要審查出證内容是否與出證單位的職能、權限相适應,确認不是僞造和其内容的客觀真實,以确保證據的真實性。
此外,單位證明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外,原則上應由證明的經辦人署名,以防在出現差錯後便于追究其責任。
看到這裡,找法網小編相信你也了解了相關的知識内容了,單位證明在進行出具書寫的時候,也是需要按照相關部門的格式要求來進行出具才行的。好了以上就是單位證明怎麼寫,單位證明有什麼用的相關内容,如果你還有疑問,可以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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