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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法律援助條件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6 09:21:16

申請法律援助,需同時滿足“事”和“人”兩方面條件:第一要求具體事項符合法律援助的範圍,第二要求援助對象和條件符合法律援助的規定。

下文從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時的條件展開分析解讀——

個人申請法律援助條件(申請法律援助需要什麼條件)1

一、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條件和受理機構

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可以就以下6類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一)國家賠償

受理機構: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

(二)社保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

受理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三)撫恤/救濟金

受理機構: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四)贍養費/扶養費

受理機構: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五)勞動報酬

受理機構: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六)見義勇為所産生的民事權益

受理機構: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個人申請法律援助條件(申請法律援助需要什麼條件)2

二、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條件和受理機構

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或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可在以下3類情形中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

受理機構: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

受理機構: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

受理機構: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的,由看守所在24小時内轉交法律援助機構。

三、關于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

對于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具體規定,每個地區制定了不同的實施辦法。比如:2013年6月7日,首都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聯合發布了《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實施辦法(試行)》,該辦法是北京市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申請,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通知,對經濟困難或其它特殊案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的司法保障。

将未成年人所涉及的9類事項,列入法律援助範圍,包括:

(一)刑事案件

(二)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三)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五)請求給付撫養費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産生的民事權益的

(七)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司法保護的

(八)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産品質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傷害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請求賠償的

(九)法律、法規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項

個人申請法律援助條件(申請法律援助需要什麼條件)3

四、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産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标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标準不一緻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标準執行。

《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實施辦法(試行)》

第五條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範圍: (一)刑事案件; (二)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三)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五)請求給付撫養費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産生的民事權益的; (七)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司法保護的; (八)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産品質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傷害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請求賠償的; (九)法律、法規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項。

第六條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實行屬地管轄,分級管理。 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屬于訴訟事項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屬于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刑事案件的,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屬于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向有權處理機關所在地、申請人住所地或者事項發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北京市公安局預審總隊、清河分局辦理的轉交法律援助申請和通知辯護案件,由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都可以受理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向其中一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涉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法律援助案件,由市司法行政機關統一協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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