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盤”(U盤)是什麼?有人說,它是一種便攜式計算機移動存儲産品的通用名稱,不應當作為商标注冊;有人卻說,不對,“優盤”完全不是該類商品的通用名稱,而是其專利技術産品的特定名稱,是具備顯著性的注冊商标。為此,在計算機行業的兩家知名企業——北京華旗資訊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發生了一場曠日持久、備受矚目的商标争議。
2002年10月23日,華旗公司針對朗科公司注冊在第9類計算機存儲器等商品上的第1509704号“優盤”商标(以下稱争議商标),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商評委依法予以受理。
2003年,筆者作為具體承辦人接手本案。在通讀了厚厚的案卷材料之後,筆者意識到,這并不是一起簡單的商标争議案件,本案的處理結果涉及到公共利益與個體私權之間的區隔、協調與平衡,其意義将超越個案,影響到一批企業的切身利益,影響到計算機移動存儲行業的規範發展和有序競争,影響到廣大消費者的購買選擇與合法權益。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之後,商标評審工作面臨着接受司法審查的新形勢。筆者感到,本案的審理與裁決要經得起司法審查的檢驗,經得起市場的檢驗,經得起曆史的檢驗,要充分體現商标确權行政主管部門的專業水準與權威地位,個人的責任與得失事小,商标評審委員會的尊嚴與榮譽事大。為此,筆者投入了相當多的精力與時間,決心把這樣一個具有典型性的案件辦成鐵案。
正确判斷“優盤”這一名稱的法律性質,關鍵在于查清“優盤”文字在評審時的事實狀态。為達此目的,就要讓雙方當事人暢所欲言,充分舉證、質證,為實體處理的公正性提供有力的程序保障。于是,筆者組織了多次證據交換,力圖使案件事實在雙方的攻防中越辯越明、最終水落石出。雙方當事人也積極配合商評委的查證工作,都提交了洋洋萬言的書面陳述意見,以及數量龐大、種類繁多、形式多樣的各種證據材料,包括經過公證的網頁資料、報刊雜志、産品包裝實物、市場調查報告、證人證言等等。據估計,筆者在處理程序事項與閱讀案卷材料上花費的工作時間就有兩三個月,撰寫法律文書又用了将近一個月,最後形成的裁定書長約一萬六千餘字。
筆者還采取了各種方式來調查、了解社會公衆對于“優盤”名稱的認知狀況。筆者将“優盤”文字輸入互聯網搜索引擎進行檢索,還專門考察了北京有名的幾家電子市場,結果發現,“優盤”已經被普遍使用為一種計算機移動存儲産品的名稱。在一次講課的時候,筆者問聽衆“優盤是什麼”,得到了大家異口同聲的回答。
此外,筆者廣泛閱讀了國内外的知識産權論著,試圖清晰、準确、深入地界定商标與商品通用名稱的區别與聯系,為案件審理提供理論支撐。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知識産權法精要》一書中,美國的波爾托拉克和勒納兩位知識産權學者談到了“适當的商标使用”問題:“商品商标或服務商标是一個形容詞,它應該和一個恰當的商品或服務的通稱連在一起使用。如果一種商品或者服務确實是首次出現,那麼就不會有這種被公衆普遍接受的通稱的存在。在這種情況下,或是在現有的通稱不便于使用的情形下——如乙酰水楊酸(阿司匹林)讀起來不夠琅琅上口——那麼公衆就會把這一标識當作其通稱使用,而這将會導緻商标所有者喪失其商标專用權。為了防止商标專用權喪失這一情況的發生,可以在商标之外再創造出一個通稱出來,并且要引導和鼓勵公衆使用這一通稱。”那麼,朗科公司是怎麼做的呢?在朗科公司提交的商品包裝盒及促銷宣傳材料上,“朗科優盤”或“優盤”文字後面并沒有其他連用的商品名稱。朗科公司在有關宣傳材料中稱:“啟動型優盤,第三屆中國高新技術交易會明星産品,全球第一款可徹底取代軟盤軟驅的USB移動存儲盤”,“優盤,新一代存儲盤”,“時尚優盤,價格心動、追求時尚、一馬當先”,等等。可見,朗科公司是将“優盤”作為商品名稱加以使用。
筆者認為,商标是用來區别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标記,商品的通用名稱則是在某一範圍内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種類商品的名稱,包括規範的商品名稱、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以及商品的簡稱。商品通用名稱的作用在于告訴消費者某件商品是什麼,比如,“電視機”和“電冰箱”就是用來指示這兩種家用電器不同的性質與用途。商标的作用則在于告訴消費者某件商品是誰提供的,比如“康佳”和“長虹”就是用來指示家用電器的不同生産者,防止準備買甲廠商産品的消費者誤購了乙廠商的産品。簡言之,商品通用名稱表示商品的自然屬性,商标則表示商品的社會屬性,二者的功能根本不同。朗科公司稱“優盤”是其“特定産品的特定名稱”,這種說法在内涵和外延上都不确定,不符合邏輯學上定義的規則。我國《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定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這一概念。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在審理“84”消毒液是否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時指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是指不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具有顯著區别性特征,并通過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費者能夠将該商品與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相區别的商品名稱。因此,商品通用名稱與商品特有名稱的根本區别就在于該名稱是否為相關公衆所通用,也就是說,是由某一經營者獨家使用,還是被同行業經營者、廣大消費者普遍用作某一種類商品的稱謂。
商評委經過反複讨論、認真研究之後,于2004年10月13日作出了裁定。商評委認為,從争議商标“優盤”漢字本身的含義來看,其對于指定使用的第9類計算機存儲器等商品的質量、功能、用途等特點具有直接的叙述性,缺乏商标應有的顯著特征。朗科公司自身也一直将“優盤”作為商品名稱加以使用,客觀上進一步起到了淡化乃至消滅“優盤”文字作為商标的顯著特征的作用。同時,衆多同行業經營者以及消費者已經比較普遍地将“優盤”作為一種新型的計算機移動存儲器的商品通用名稱加以使用。因此可以認定,争議商标已成為其指定使用商品——計算機存儲器的通用名稱。
商評委裁定書進一步指出,朗科公司将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注冊為商标加以獨占,妨礙了同行業其他經營者正當、合理地使用“優盤”這一計算機移動存儲設備的商品通用名稱,同時也容易使消費者在選購閃存類計算機移動存儲設備時發生誤認。一段時間以來,由于朗科公司以及同行業其他經營者的使用與宣傳,普通消費者已經形成了“優盤是一種新型計算機移動存儲設備”的觀念,但在朗科公司将“優盤”文字作為注冊商标加以獨占的情況下,就使消費者在購買以“優盤”為名稱的計算機存儲器産品時,其注意力更容易被攔截于朗科公司一家所提供的優盤産品,從而排斥了同行業其他經營者公平參與競争的機會,使朗科公司借以形成不合理的競争優勢。保護商标專用權是我國《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享有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前提在于該标志具備商标應有的顯著特征,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不同來源的作用,而絕不是允許将屬于公有領域的東西由一家獨占。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為經營者、消費者公知公用,不能起到商标的識别作用。本案中,争議商标已經成為其指定使用商品——計算機存儲器的通用名稱,依法不得作為商标注冊;同時,争議商标作為一種計算機外設移動存儲設備的通用名稱,指定使用在計算機、計算機周邊設備等商品上,不具備商标應有的顯著特征。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争議商标應予撤銷。
商評委作出裁定後,朗科公司不服裁決結果,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一中院認為,“華旗公司申請撤銷争議商标所依據的具體理由在撤銷申請書及補充意見中并不相同。”對于申請人改變具體理由的情形,應當比照針對評審申請進行答辯和舉證的情形,參照《商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被申請人更為充分的舉證時間。“被告(即商評委)僅僅指定原告(即朗科公司)在30日内一次性提交相反證據,違背了公平原則。”據此,一審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判決撤銷了商評委裁定。華旗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截至本文撰寫之時,本案尚在審理當中。
實際上,在整個評審階段朗科公司都沒有提出30天的舉證時間不夠、對其不公平,需要寬展舉證時限的問題,倘若提出,當屬可議。一審判決隻看到了商評委通知朗科公司在30天内舉證,卻沒有看到商評委在其後一年時間裡還在組織證據交換并接納朗科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也沒有指明“程序不公平”是否影響了案件實體處理的合法性、公正性,更沒有對本案的焦點問題——争議商标究竟是否為本商品通用名稱加以評述,而僅以商評委在某一時點上給予一方當事人的舉證時間不充分為由,迳行撤銷被訴裁定,這種做法恐怕是值得商榷的。
鑒于對上述問題的探讨已經超出了筆者辦案工作所涉及的範圍,這裡就不再贅述了。商評委《關于第1509704号“優盤”商标争議裁定書》作為典型案例被收入2005年度《中國商标報告》。
感謝關注,我是@小佳老師知識産權
了解知識産權,創業不迷路!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