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應收的各種賠款、罰款、
2、應收出租包裝物的押金
3、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
4、備用金(向企業各職能科室、車間等撥出的備用金)
5、存出保證金,如租入包裝物支付的押金
6、預付賬款轉入
7、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不少财務人員心中就會出現一個疑惑,賬上挂了這麼多餘額到底有哪些涉稅風險,又該如何去防範與這一科目相關的涉稅風險呢?看看你們公司有沒有以下情形,趕緊自查改正哦!
一、投資業務,截留投資收益;借出資金,截留利息;偷逃稅款。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資金拆借等行為,如果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導緻少繳企業所得稅款,稅務機關有權對相關交易金額進行調整。
企業無償提供的貸款服務,不論借款人是誰,隻要不是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不以社會公衆為對象的,都需要交納增值稅。
具體表現:
一般情況下,企業為了保證其資金的安全,大部分為金融産品投資或者是關聯企業之間的融資活動;資金動态表現為其他應收款短期内增減變化明顯,大起大落。
如購買理财産品,沒有後期的收益記錄。或者在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往來,融入方有費用的支出,但在出借方沒有收益确認等。
自查重點:
一是注意理财産品的收益約定;
二是看企業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明細賬目,主要為資金拆借;
同時結合财務費用、投資收益等科目進行核對和相關合同協議等法律文書的調查,看資金拆借是否有利息的約定或者利息約定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通過關聯方轉移利潤的嫌疑,以及利息收入是否入賬、是否存在賬外結算的情形等。
員工向企業發生借款,在借款年度終了未歸還的,需要按照“工資薪金”交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投資者向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發生的借款,在借款年度終了未歸還的,需要按照“個人工商戶經營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投資者向投資企業(不包含上述兩類企業)發生的借款,在借款年度終了未歸還的,需要按照“股息、紅利”交納個人所得稅。
具體表現:
主要是企業與股東、企業與員工之間的資金往來,表現為其他應收款的長期挂賬,且餘額逐漸增大。
如某些企業在進行員工業績總結後,對有突出貢獻的兌現獎勵、派發資金時,不通過職工薪酬;或者企業股東在分配利潤時,不通過利潤分配,而一直用其他應收款。
自查重點:
自查時,應注意其他應收款的對象是否有企業的股東或員工,若有,就逐筆查看相關的記賬摘要以及原始憑證的内容,看企業是否将對股東的分紅或對業績很好的員工的獎金記入其他應收款科目逃避納稅。
尤其是股東對企業長期未歸還的借款,按照财稅〔2003〕158号規定,對既未年内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産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并以此計征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收款”作為資産類科目是企業應收暫付的款項,正常情況下餘額應該在借方。
具體表現:
如果當科目出現貸方餘額時,表明企業極有可能利用“其他應收款”這一科目來轉移收入,以達到少交稅或不交稅的目的。
如有些企業将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挂在其他應收款貸方。對該筆不正常的會計分錄,其虛列的收回來的其他應收款,實際上之前并沒有借方發生額。
自查重點:
對有貸方發生額的其他應收款,應查看前期是否有相應的借方發生額,看是否将本來應該結轉收入的業務卻貸記其他應收款,虛減收入,偷逃稅款。及時處理,減少風險。
費用支出類的挂賬主要分為兩類:
第一類為費用實際發生發票已經取得,但由于企業經營狀況差,出于業績的考慮而不計入費用,通過其他應收款挂賬;對于此類挂賬,要注意收入與成本配比這一原則,在現行大數據分析廣泛運用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會針對納稅人财務報表以及所得稅申報表中收入與成本是否配比做出相應的檢查,對不合理的,稅務機關将其列為高風險對象。
第二類為費用已經實際發生,但因無法取得發票而挂賬。通常情況下是不能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進行稅前扣除的。有些企業采取“替票入賬”等方式将相應的成本費用進行列支的做法存在極大風險。費用的列支需要一系列的證據鍊去支撐,除了發票,還需要合同、運輸憑證、銀行水單等内外部憑證。
具體表現:
在進行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一般是虛做借款,造成款已付,票未到的假象,使企業費用虛減,影響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自查重點:
此類情形,主要是針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有限額的費用,如業務招待費、廣告費、贊助費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上費用如果超過了法定扣除限額,稅務機關将重點稽查:
要對大金額的其他應收款進行賬證核對,看是否屬于費用性支出的借款,同時核查企業資金往來,及時計入費用。
實務中,其他應收款還囊括了企業各種白條支出、回扣、挪用資金等難以啟齒業務。
其他應收款不是“垃圾桶”,不要什麼都往裡“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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