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單方面違約無力償還違約金?直播3個月後小夥跳槽平台起訴索要1000萬違約金,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主播單方面違約無力償還違約金?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直播3個月後小夥跳槽
平台起訴索要1000萬違約金
違約金是否過高?違約金數額該如何确定?一起來看看律師怎麼說
本報記者 楊漸 通訊員 張燕燕
案例
小朱做直播3個月,賺了133000元,因其他平台開價更高,小朱跳槽到了另外一家直播平台。原平台将小朱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合作協議并支付1000萬元違約金。
小朱長相帥氣,在下沙某高校讀書,求學期間他經常喜歡實時播報或者發表個人獨特的見解。去年6月畢業後,小朱被A公司看中招至麾下,要求他進駐進行直播。“直播的内容就是進行現場事件的報道和評論。”
去年8月份雙方簽訂了《直播主播獨家合作協議》,約定合作期限為3年,A公司每月20日前按小朱的直播小時、人氣、虛拟道具收入情況分三檔給小朱“6000元、9000元、12000元”的直播基礎費及雙方五五分成的虛拟道具收益;同時A公司承諾會為小朱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直播技術資源和推廣資源,幫助他在直播上提升人氣和收益;而小朱則承諾将該直播平台作為獨家互聯網直播分析平台,在合作期内未經A公司書面同意,小朱不得在A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互聯網平台上進行直播分享;如小朱未經A公司同意擅自終止協議或未經書面同意在第三方直播平台進行直播等構成根本違約的,其需支付1000萬元違約金。
協議簽訂後,小朱即進駐A公司直播平台進行直播,第一個月A公司于20日發放了28000元流水收入,第二個月23日發放了46000元。小朱雖然對工資延期發放有些不滿,但考慮到延期時間不長,也就沒怎麼說。沒想到,第三個月20日A公司又告知小朱需延期幾天發放流水,小朱心裡越發不快,雖于23日收到了流水收入59400元,但心裡已埋下了刺。
之後,在一次同行交流活動中,小朱了解到B公司直播平台流量高于A公司的直播平台,且分成比例也比A公司高,想到A公司多次不按時支付流水,小朱決定換個平台直播。于是,在第4個月直播了10天後,小朱退出A公司直播平台,并經人介紹後在B直播平台開啟了直播。
A公司發現小朱跳槽後,立即要求他停止第三方直播平台的直播行為并繼續履行雙方合作協議。見小朱一直沒有理會後,A公司發函告知小朱,其未經其書面同意在第三方直播平台直播已構成違約,要求解除雙方合作協議并向他主張1000萬元的違約金。
小朱認為違約金過高,雙方争執不下!
律師點評
浙江潤杭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小園說,近年來,網絡直播行業作為新産業蓬勃發展,自由、收入高的網絡主播職業吸引着衆多年輕人加入,然因直播行業存在着巨大利益,極易引起瓜葛糾紛。“像這樣公司與簽約主播的合同違約糾紛是衆多直播行業糾紛類型中發生最頻繁的。”
在本案中,A公司與小朱在《直播主播獨播合作協議》明确規定:“在本協議有效期内,朱先生未經A公司同意,擅自終止本協議或在其他直播平台上進行相同或類似合作的,構成根本違約”。
劉小園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A公司有權要求小朱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因直播的該義務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在小朱不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該義務也不适于強制履行,A公司可要求小朱承擔違約責任。”劉小園說。
另外,在本案中A公司向小朱主張1000萬元違約金,小朱認為A公司主張的違約金過高時,劉小園認為可依據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适當減少。
但如何認定“1000萬元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呢?
劉小園律師說,在實踐中違約金數額的具體認定一般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因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首先是預期利益,在實踐中當違約方違約後,守約方的損失往往不止是合同約定範圍内的損失,還包括合同雙方完全履行合同後産生的可得利益;
其次是當事人的過錯,在實踐中大部分違約方作出的違約行為是受守約方的過錯行為所影響;
最後是否适用格式合同,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導緻實踐中合同一方無權就合同具體條款與另一方進行協商修訂,合同内容往往不利于弱勢方。
總之,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酌定,具體案情需具體分析。
劉小園提醒正在做主播或打算做主播的年輕人,直播公司是一種新型的互聯網企業,公司之間存在強烈的競争關系,均主要是通過提升訪問流量來擴大企業市場份額、獲取利潤,而主播是提升訪問流量的重要資源,平台對主播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進行推廣,對主播有着強烈的依賴性。而目前案例中大部分法院判決的違約金數額遠高于主播在平台中獲取的流水收入,因此主播跳槽需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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