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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假紅腸事件

品牌 更新时间:2024-09-09 06:59:45

哈爾濱假紅腸事件?25日,哈爾濱市道外法院對孟某、楊某等12名參與制售假冒商委等紅腸的被告人侵犯知識産權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分别以假冒注冊商标、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罪判處孟某等12名被告人二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三萬元至一百零五萬元不等罰金,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哈爾濱假紅腸事件?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哈爾濱假紅腸事件(網上賣的這個牌子紅腸都是假的)1

哈爾濱假紅腸事件

25日,哈爾濱市道外法院對孟某、楊某等12名參與制售假冒商委等紅腸的被告人侵犯知識産權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分别以假冒注冊商标、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罪判處孟某等12名被告人二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三萬元至一百零五萬元不等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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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網上淘到商委紅腸挺高興

到店一問是假貨

商委紅腸是哈爾濱最知名的紅腸品牌之一,是哈爾濱人最喜愛的地方特色美食之一。相比去現場排隊購買,能夠在網上買到送貨上門,的确是方便許多。

記者從商委紅腸廠家了解到,早在幾年前,就有消費者反映到派出所了,買完了感覺味道不對,就到我們廠家來認證一下,一看就是假的,“從包裝袋肉眼一看,就是假的。在網上賣了多少單,也是一目了然。”

據商委紅腸廠家一位負責人向記者介紹,截至目前,商委紅腸仍然是“前店後廠,全國獨此一家,沒有分店,也沒有網店,隻能現場購買。而且也沒有任何一家飯店與我們有官方的合作,我們也不知道其購買渠道,是自己排隊購買還是從哪裡買的。商委紅腸,是棗紅色,皺紋像核桃紋一樣,非常均勻,有彈性,肉的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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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上“馬甲”裝“商委”紅腸,也曾真假摻着賣

據哈爾濱市道外法院介紹,被告人孟某國與被告人楊某雲系夫妻,被告人孟某龍系二被告人之子。孟某國自2015年起從事紅腸銷售業務,2018年3月與張某國(另案處理)合夥共同經營哈爾濱鑫盛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主要經營範圍為生産銷售紅腸,張某國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龍、司某平擔任該公司司機。

自2015年起,被告人孟某國以商委紅腸的名義,将紅腸進行包裝或将紅腸與商委包裝一同對外銷售。楊某雲負責幫助其通過微信收取貨款、租賃塑封包裝紅腸場地、塑封紅腸等工作,孟某龍負責為孟某國向被告人董某超、被告人麻某良、侯某、段某送貨并代收貨款,司某平負責為孟某國向邢某送貨并代收貨款。

經鑒定:截至案發期間,孟某國、楊某雲銷售假冒商委商标食品13萬多斤,銷售假冒商委商标的食品及包裝袋共計140萬元;銷售假冒哈市另一知名紅腸品牌商标食品3萬多斤,銷售假冒哈爾濱市另一知名紅腸品牌的食品及包裝袋共計50多萬元。孟某龍幫助其銷售假冒哈爾濱市另一知名紅腸品牌、商委商标的食品及包裝袋共計90多萬元,司某平幫助銷售假冒哈爾濱市另一知名紅腸品牌商标、商委商标的食品及包裝袋共計26多萬元。孟某國以每斤食品獲利1.5元的标準,獲利共計約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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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售假冒“商委”及哈爾濱市另一知名紅腸品牌紅腸共計200餘萬元

記者向哈爾濱市道外法院主審法官了解到,“這次制售假冒紅腸的被告人,主要是通過淘寶網上銷售,他們發動親朋好友,每人都注冊4、5個淘寶賬戶,都有一個人操控。專門賣假冒商委等紅腸。”

記者從哈爾濱市道外法院了解到,2018年初,被告人麻某良與被告人孟某國相識後,麻某良低價從孟某國處購進假冒商委商标的食品及包裝袋,對食品進行塑封包裝後,在自己經營的淘寶店上以商委商标食品名義通過物流在全國範圍内進行銷售。

銷售過程中,麻某良雇傭被告人劉某波幫助其塑封假冒商委商标食品并按照其指示通過快遞發貨。2018年4月,麻某良将被告人劉某翼發展為下線,由麻某良為劉某翼提供假冒商委商标食品,劉某翼又在其經營的淘寶店上以商委商标食品在全國範圍内進行銷售。經鑒定:孟某國向麻某良銷售假冒商委食品及包裝材料共計63萬多元,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麻某良涉及淘寶店鋪銷售假冒商委商标食品140多萬元;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劉某翼涉及淘寶店鋪銷售假冒商委商标食品140多元;劉某波協助麻某良銷售假冒商委商标食品120多萬元。綜上,麻某良、劉某翼獲利共計約77萬元。

2018年8月,被告人董某超與孟某龍相識後,通過孟某龍從孟某國處低價購進假冒商委商标、哈市另一知名紅腸品牌商标食品及包裝袋,對該食品進行塑封包裝後,在自己經營的淘寶網店上以商委、哈爾濱市另一知名紅腸品牌食品名義通過物流在全國範圍内進行銷售。

經鑒定,孟某國向董某超銷售假冒商委、哈爾濱市另一知名紅腸品牌食品及包裝材料共計約10萬元;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董某超涉及淘寶店鋪銷售假冒商委商标、哈爾濱市另一知名紅腸品牌商标的食品共計約100萬元。綜上,董某超獲利共計約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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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制作10萬多個假冒“商委”,0.21元變成0.4元

記者從哈爾濱市道外法院了解到,2018年4月,被告人孟某國為假冒商委商标銷售自己産品,委托被告人吳某幫助其聯系制作假冒商委商标的塑料袋十萬餘個。吳某遂聯系到被告人安某青,并按照安某青的要求,指示孟某國向安某青郵寄印有商委商标塑料袋的樣品,以每個0.4元的價格委托安某青制作印有商委商标标識塑料袋十萬餘個,事後安某青給付吳某價值2000元的白色塑料袋。安某青接受委托後,聯系到被告人張某剛,以每個0.25元的價格委托張某剛制作印有商委商标标識塑料袋十萬餘個。為此,安某青向張某剛支付貨款約2萬元。張某剛接受委托後,聯系到被告人王某強,以每個0.21元的價格委托王某強制作印有商委商标标識塑料袋十萬餘個。

為此,張某剛向王某強支付貨款約2萬元。王某強将其制作完成的十萬餘個印有商委商标标識塑料袋郵寄給張某剛後,由張某剛郵寄給安某青,安某青收到後,再郵寄給吳某,由孟某國取貨,并支付給安某青貨款4萬餘元。

綜上,吳某獲利2000元、安某青獲利13380元、張某剛獲利4806元、王某強獲利21814元。

經偵查,上述各被告人均被公安機關抓獲。

05

12名共同犯罪被告均獲刑 并處罰金

道外法院認為,被告人孟某國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銷售,被告人楊某雲、孟某龍、司某平明知孟某國從事上述行為,仍為其提供運輸、代收貨款、生産場所等幫助,情節特别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被告人董某超、麻某良、劉某翼、劉某波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銷售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吳某、安某青、張某剛、王某強僞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并予以銷售,情節特别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均成立,應予懲處。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孟某國、董某超、麻某良、劉某翼、王某強系主犯,被告人孟某龍、楊某雲、司某平、劉某波、吳某、張某剛、安某青系從犯,本院依法對從犯從輕或減輕處罰。上述各被告人到案後自願認罪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本院酌定對各被告人從輕處罰。

綜上,哈爾濱市道外法院當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條及規定,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孟某國等12人被告分别以假冒注冊商标、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罪判處二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三萬元至一百零五萬元不等罰金。(一審判決,過上訴期後生效)

據悉,哈爾濱市道外法院認真落實民營企業産權保護制度,切實維護哈爾濱市知名企業和馳名商品聲譽。今年截至目前,共審結侵犯知識産權犯罪案件9件,判處被告人28人,判處罰金797萬餘元,追繳非法所得312萬餘元。

轉自:生活報

來源: 黑龍江廣播電視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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