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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7 09:29:05

怎麼認定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根據《關于确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判斷勞動關系主要從當事人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及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務/工作的組成部分的角度去判斷,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怎麼認定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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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根據《關于确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判斷勞動關系主要從當事人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及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務/工作的組成部分的角度去判斷。

1、主體資格方面

勞動關系的一方必須是适格的用人單位,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或其他組織,另一方是自然人。

2、是否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方面

從用工雙方的關系上看,勞動法律關系建立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隸屬關系,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勞務關系的雙方是一種平等關系,勞動者隻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隻是按約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

3、是否是用人單位業務/工作的組成部分

關于勞動者的工作是否是作為用人單位所經營的事業整體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确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争議案件法律适用問題研讨會會議紀要》的表述有所不同,前者表述勞動者工作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後者表述勞動者工作是用人單位“工作”的組成部分。“工作的組成部分”擴大了勞動關系認定的事實範圍。具體來說,“業務”是指用人單位主要從事的經營活動,如企業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範圍。但是,用人單位的工作則可能大于業務的範圍。比如在單位中從事安保、後勤管理等并非該企業業務範圍的勞動者,其工作也是企業運營的必要組成部分,從事這些工作的勞動者,隻要是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的,也應受到勞動法保護,也應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系。

經檢索北京市的相關司法判例,如“北京金隅科技學校與陳學健勞動争議案([2016]京02民終5044号)”當事人系學校的保安,雙方雖簽署了聘用協議(勞務人員使用),但是法院依然認定雙方實際上建立的是勞動關系。

4、其他考慮因素

除上述認定勞動關系的考慮因素外,實踐中法院還會從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關系具有穩定性、持續性以及工資結算周期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

(1)勞務關系多為臨時性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

(2)勞動關系中工資一般以固定周期計算,周期内工資計發相對穩定;勞務關系中勞務費一般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作為計算依據,核算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确定。勞務費用結算的随機性。

附:相關法律依據

1、《關于确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号)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适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适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确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及北京市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于2009年08月17日發布的《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争議案件法律适用問題研讨會會議紀要》第四部分“關于勞動關系的确認問題”之第12條:“在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具有勞動關系時,可考慮下列因素:(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适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工作的組成部分。”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争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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