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原單位主體發生變化,整合、分立、撤銷等情況,對勞動合同産生的影響各有不同。單位整合後,如果職能依然存在,而且是以原單位為主進行整合,這時候對勞動合同影響不大,原單位主體依然存在,職能、崗位隻是産生了變化,并沒有消失,原勞動合同應該繼續存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如果單位拆分,對勞動合同影響也不大。拆分後,原崗位、職能主體發生了變化,但同樣并未消失,原職工有權力優先與新分設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由新單位承擔原有的權力與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如果原單位整合後,不僅單位主體消失,而且職能弱化甚至消失,或者是原單位直接撤銷,其職級由其他單位代替。這種情況下,由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主體發生變化,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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