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獎品稅收?上次文章跟大家分享過年會發給員工的獎品如何交稅的問題,今天繼續為大家分享年會發給客戶獎品的涉稅問題分析,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企業發獎品稅收?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上次文章跟大家分享過年會發給員工的獎品如何交稅的問題,今天繼續為大家分享年會發給客戶獎品的涉稅問題分析。
個稅年會發給員工的獎品、獎金需要并入工資薪金繳納個稅,那發給客戶的獎品、獎金如何繳納個稅呢?
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随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根據上面的文件規定,客戶在年會中收到獎品、獎金,哪怕是微信紅包,都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繳納個稅,由企業在支付時代扣代繳個稅。但這裡有一個例外,如果企業贈送的是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個人是不需要交稅的。為什麼呢?比如企業贈送一張滿500減100的代金券,在贈送時,隻是一張紙片,并不具有實際價值時,和現金、實物獎品等具有實際價值的東西不一樣,因此,贈送時,由于不确定是否會産生實際價值,所以無法征收個稅。等到下次實際消費抵減時,代金券與消費行為相挂鈎,就是花400元購買了價值500元的産品,不存在偶然所得或其他個稅問題,這一點我們應該平時在商場購買東西時都有體會,商家做促銷,便宜賣給我們商品時,并不需要為我們代扣代繳個稅。從這裡大家也可以看出稅法上關于偶然所得的法理規定,偶然所得針對的是個人無意之中取得的有實際價值的東西,包括現金和商品,屬于天上掉了個餡餅,可以直接免費使用的。
關于微信紅包,大家也要注意納稅,稅總函[2015]409号明确規定,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年會贈送給客戶的獎品、獎金在會計記賬時應當計入業務招待費,獎金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比較簡單,對于實物獎品來說,在企業所得稅上應當視同銷售,與之前贈送給員工的獎品處理類似。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企業發生非貨币性資産交換,以及将貨物、财産、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财産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果是公司外購的商品,公司應當按照買入價确認視同銷售收入以及視同銷售成本。如果是公司自産的貨物,應當按照市場銷售價格确認視同銷售收入,按照生産成本确認視同銷售成本,視同銷售收入與視同銷售成本的差額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在實際填報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企業将貨物、資産用于廣告時,差額部分可以在第30行“其他”欄次中調減。
由于贈送給客戶時,會計計入業務招待費,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需要注意扣除限額,在限額內扣除,超過部分應當調增。
增值稅向客戶發放獎金不涉及增值稅的問題,這裡主要讨論發放獎品時,增值稅如何處理。
如果是公司自産的商品,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應當視同銷售。
如果是外購的商品,存在兩種意見,一是視同銷售,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另一種是進項稅額轉出。
第一種的文件依據是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将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應當視同銷售。贈送時,确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
第二種的文件依據是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0條,用于非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部分人認為年會發給客戶的獎品屬于交際應酬消費,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在實際操作時,納稅人可自行選擇視同銷售或者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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