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是勞動者失業以後的最低生活保障,當然失業的種類主要有主動失業和被動失業,所謂的主動失業就是自己辭職,而被動失業的原因則非常多了,像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合同等等,都屬于被動失業。那麼是不是失業以後就能領取失業金呢?
領取失業金是有條件的,首先就是失業金的繳納期限,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其次就是被人意願中斷就業,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被動辭職;最後一條就是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隻有滿足了上述條件以後,那麼才能夠領取失業金。
根據繳納失業保險的期限不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也有所不一樣。如果繳費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那麼最長可以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繳費滿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那麼追償可以領取18個月。如果繳費滿10年以上,那麼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以上都是按照累計繳費來計算的。
最關鍵的問題來了,那就是失業保險是按照單次計算還是終身計算呢?失業保險的領取最長期限是按照單次計算,而并非按照終身計算的。 也就是說如果領滿24個月以後勞動者再次就業,就業以後又再次失業,且符合領取條件,那麼單次最長期限也是24個月。
領取失業金需要符合三個條件,其中一條就是“因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那麼哪些屬于非本人意願呢?主要有以下幾條,首先就是勞動合同終止的,其次就是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然後就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還有就是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最後就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相關部門對失業金的發放要求并不高,其主要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最基本生活保障,隻要滿足領取失業金的條件,那麼即可以領取失業金,而且對失業金的領取是沒有次數限制的,隻對領取時長進行了規定。當然,主動辭職是無法領取的,因為一般主動辭職可能是有了其他就業意向,或者根本就沒有就業的意願了,因此不符合領取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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