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海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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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女士與王先生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子王樂樂(化名)。顧女士搖上了北京市小客車指标,還未等購買小客車顧女士便去世了。兒子王樂樂訴至海澱法院,要求繼承該小客車指标。經法官釋法,王樂樂自願撤回了起訴。
原告:母親身亡,要求繼承其小客車指标
原告王樂樂訴稱,顧女士與王先生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子即原告。2017年4月顧女士中簽北京市小客車指标搖号。同年5月顧女士突發腦淤血去世。顧女士的其他遺産均已處理完畢,隻有小客車指标未能處理,現訴至法院,要求該小客車指标由王樂樂繼承。
被告:原告所述屬實,同意訴請
被告王先生辯稱,原告所述屬實,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意小客車指标由原告繼承,歸原告所有。
庭審中,法官依法向原告王樂樂釋明了現有的法律法規。在尚未購買機動車的情況下,機動車号牌無依附的标的,沒有轉化為具體的财産,不能屬于個人财産,不能要求繼承。最終原告王樂樂自願撤回了起訴。
法官釋法
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産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财産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産。小客車指标是行政機關向申請人發放機動車号牌的一種行為,機動車号牌是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後,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和行駛證,小客車指标本質上是一種行政許可。機動車屬于公民的财産,而機動車号牌在尚無機動車的情況下無獨立存在的空間,不能作為遺産繼承。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後,對機動車進行審查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和行駛證。由此可見,機動車号牌也就是小客車指标本質上屬于行政許可,是一種行政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條規定,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産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财産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産。在尚未購買機動車的情況下,機動車号牌無依附的标的,沒有轉化為具體的财産,不能屬于個人财産,故不能要求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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