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講到了公司名稱、經營範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這些體現在公司外在的内容,下面我就來解說一下公司框架中的内部人員架構相關知識。
一定要看到最後!有對于公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的相關問題的再次補充!很重要!
敲黑闆:
1⃣️敲:注冊公司至少兩個人,一人為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另一人為監事。
2⃣️敲:注冊公司時章程一定要審查,認為需要補充的一定要在符合《公司法》的框架下,及時補充。
3⃣️敲:如果非要講法定代表人是替罪,那麼法定代表人廣義上不是主體的替罪,而是股東決策或直說為股東的替罪。
一.股東
1.股東身份是經登記機關登記的有限公司投資人,一般情況下“幕後”投資人不是法定股東。
2.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隻能注冊一家個人完全控股的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3.股東(獨資)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4.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的個人财産與公司财産混同的情況下,根據現行司法解釋,自然人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打破了有限責任)。
5.股東有權利更換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重新制定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也必須執行股東的決策。
6.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同一個人。
二.監事
1.公司監事比較雞肋
2.公司監事有監督權、向股東建議的權利,也有越過法人權利核查公司賬簿的權利。
3.公司監事不能與董事(或執行董事)、經理為同一個人。
三.董事
1.小規模公司人數局限,一般隻設執行董事一名(代表公司執行經營管理權),不設董事會。
2.執行董事可以為法定代表人。
3.董事會成員必須經股東或股東會選派,董事長可以由董事會或股東會選派(設立時的章程決定,股東也有權利修改)
四.經理
1.經理是上述職務和身份中,唯一可以不設置的職務。
2.經理由執行董事或者董事會任免。
3.經理類似與整個部門事務的負責人,經理一般對内管理。
五.公司章程()
1.章程是整個公司的框架和經營的重要規則。
2.章程對人員職務及任免委派、權利義務、利潤分配有具體的約束力。
3.隻有股東或股東會有權利決定修改公司章程。
六.公章、合同章、法人章()
1.公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的保存重中隻重,民事行為離不開這三章的使用。
2.由上圖可以看到,章程約定中明确顯示保管和使用公章是由法定代表人負責的(一定注意注冊或變更時章程中的表述),換言之公章流出使用即是主體責任也是法定代表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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