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
一、工程量計算規則
1.土石方工程定額中的土壤及岩石類别,依據勘察設計單位的勘察資料和下表确定:
2.土方體積,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實體積以m3計算。
3.挖土應按設計室外地坪标高為準計算,設計标高與自然标高差所發生的挖土或填土應另行計算。
4.土方運輸體積=挖土體積-(回填土體積×1.2),計算結果是正值時為餘土外運,計算結果是負值時為土方回運。
5.回填土體積=挖土體積-設計室外地坪以下埋設的砌(澆)築物所占的體積。計算管道溝的回填土時,應減去直徑在500mm以上的管道所占的體積,直徑在500mm以下的管道所占體積可不扣除。每m長管道應減去土方的體積,按下表計算:
項 目 |
管 道 直 徑(mm) | |||||
501~600 |
601~800 |
801~1000 |
1001~1200 |
1201~1400 |
1401~1600 | |
應減去土方體積(m3) | ||||||
鋼 管 |
0.21 |
0.44 |
0.71 |
- |
- |
- |
鑄鐵管 |
0.24 |
0.49 |
0.77 |
- |
- |
- |
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管 |
0.33 |
0.60 |
0.92 |
1.15 |
1.35 |
1.55 |
6.平整場地是指厚度在0.30m以内的挖、填、找平,以㎡計算。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平整場地工程量應按外牆外邊線,每邊各加2m計算。
7.原土夯實、碾壓,按設計圖示尺寸以㎡計算。
8.填土夯實、碾壓,按設計圖示尺寸以m3計算。
9.凡平整場地厚度在0.30m以上,地槽(溝)底寬度在7m以上及地坑底面積在150㎡以上的挖土,均按挖土方計算。凡坑底面積在150㎡以内的挖土,按挖地坑計算。
10.凡地槽、地溝底寬在7m以内,且地槽、地溝長度大于地槽、地溝底寬3倍的挖土,應按挖地槽、地溝土方計算。
11.地槽、地溝的長度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1)外牆的地槽按地槽中心線長度計算,内牆的地槽按地槽底部淨長度計算,地槽邊突出部分的體積應并入地槽内計算。
(2)主地溝按中心線長度計算,支地溝按淨長度計算。地溝中各種井類及管道(不含鑄鐵管)接口等處需加寬增加的土方量,除底面積大于20㎡的井類挖土可将增加工程量并入管溝内計算外,其他均不應增加計算。
(3)地溝中鋪設鑄鐵管時,其管道接口處增加的挖土工程量,應按鑄鐵管道溝槽全部土方工程量增加2.5%計算。
12.地槽、地溝底部寬度應按設計規定計算,設計無規定時,可按下列規定計算:
(1)塊石基礎的地槽,可按塊石基礎底寬每邊增加0.15m工作面計算。
(2)磚基礎的地槽,可按磚基礎底寬每邊增加0.20m工作面計算。
(3)需支模闆的混凝土基礎或墊層,可按基礎或墊層底寬每邊增加0.30m工作面計算。
(4)基礎需用卷材或防水砂漿做垂直防水或防潮層時,可将基礎有防水層或防潮層的一側增加1.00m工作面計算。
(5)管溝的寬度可按下表計算。
管 徑(mm) |
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管 |
其他材質管 |
管 溝 底 寬 度 (m) | ||
50~75 |
0.80 |
0.60 |
100~200 |
0.90 |
0.70 |
250~350 |
1.00 |
0.80 |
400~450 |
1.30 |
1.00 |
500~600 |
1.50 |
1.30 |
700~800 |
1.80 |
1.60 |
900~1000 |
2.00 |
1.80 |
1100~1200 |
2.30 |
2.00 |
1300~1400 |
2.60 |
2.20 |
(6)深基礎大開挖做邊坡支護時,每邊增加2m工作面計算。
13.挖土底部為斜坡形時,其挖土深度按平均深度計算。
14.計算放坡挖土工程量時,在交接處所産生重複工程量可不予扣除。在同一槽(溝)或坑内,如遇土壤類别不同時,應根據地質勘測資料分别計算,其放坡系數可按各類土壤的放坡系數與各類土壤占其全部深度的百分比加權計算。
15.挖溝槽、基坑土方需放坡時,放坡系數按下表規定計算。
16.挖溝槽、基坑因支擋土闆增加工作面,其挖土工程量按地槽、地溝、地坑增加工作面以後底寬,單面加0.10m,雙面加0.20m計算,對支擋土闆的土方工程,不再計算放坡的工程量。
17.人工挖樁孔土方工程量按設計圖示樁孔中心線深度(至擴大頭底)分段乘以不同斷面積後的體積計算。
18.石方一般開挖及平整,按設計圖示尺寸以m3計算。
19.石方溝槽或地坑開挖,按設計圖示尺寸另加允許超挖量以m3計算。允許超挖厚度:較軟岩按0.20m計算,較硬岩按0.18m計算,堅硬岩按0.15m計算。
20.土、石方運輸的運距,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1)裝載機、推土機推土運距:按挖方區重心至回填區(或堆放地點)重心之間的直線距離計算。
(2)鏟運機運土運距:按挖方區重心至卸土區重心加轉向距離45m計算。
(3)自卸汽車運土、石運距:按挖方區重心至填土區(或堆放地點)重心的最短距離計算。
21.挖掘機挖土方的定額項目内已綜合了機械挖不到需人工開挖的工日數,不再計算人工挖土方。
22.地基強夯(包括低錘平拍)按設計圖示的強夯有效面積、不同的夯擊能和每點夯擊數以㎡計算。需要分遍強夯時,按不同的夯擊能和每點夯擊數分遍計算。
23.地基土深層注水增濕按注水孔實際深度以m計算。
24.支擋土闆的工程量以擋土闆垂直支撐面積以㎡計算。
25.淤泥、流砂以設計圖示部位、界限以體積計算。
26.基底釺探按深度以m計算。
二、調整系數
1.土壤含水率均以天然濕度為準,若挖土時含水率達到或超過25%時,應将定額相應項目的人工、機械用量乘系數1.18。
2.單位工程的機械挖土方,工程量小于2000 m3和地基強夯面積小于600m2時,将各自相應定額項目的人工、材料、機械用量乘系數1.05。
3.推土機推土和鏟運機鏟運土方,當上坡坡度大于5%時,其運距按斜坡長度乘以下表系數計算。
坡度(%) |
5~10以内 |
15以内 |
20以内 |
25以内 |
系數 |
1.75 |
2.00 |
2.25 |
2.50 |
4.機械填土碾壓中壓實系數定額是按0.93考慮的,如設計要求壓實系數超過0.93時,定額人工、機械乘系數1.10。
5.用抓鏟挖掘機挖土時,将反鏟挖掘機挖土定額項目内的單鬥挖掘機用量乘系數1.35,其他不再調整。
6.推土機、鏟運機在推、鏟未經壓實的積土時,應将一、二類土定額項目内人工、機械、材料用量乘系數0.87。
7.挖掘機和強夯機在墊闆(或墊木)上進行工作時,應分别将定額項目内的挖掘機和強夯機用量乘系數1.25,其鋪設墊闆(或墊木)所用材料、人工另行計算。
8.實際遇到紅闆岩土壤時可按極軟岩、軟岩定額項目人工、機械乘系數1.20。
三、說明
1.定額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無地下滲水、積水确定的,炮孔中若出現地下滲水、積水時,處理滲水、積水的費用另行計算。爆破需覆蓋安全網、草袋及架設安全屏障等設施時,其費用另行計算。
2.已進行過豎向挖土或回填土的工程,不再計算平整場地。
3.原土翻夯按相應的挖土項目和夯填土項目分别計算。
4.人工挖砂夾石按相應定額項目的四類土計算。
5.井樁持力層擴大頭部分四類土已綜合在定額内,不再另行計算。
6.深基坑支護的放坡應按設計的有關規定計算。
7.淤泥指池塘、沼澤、水田及溝坑等排水後呈膏質狀态的土壤,分粘性淤泥與不粘附工具的砂性淤泥。
8.流砂指含水飽和,因受地下水影響而呈流動狀态的粉砂土、亞砂土。
9.定額内未包括打試夯,發生時應按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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