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好了婚房,準備好了錢
房主因房價漲了想反悔
……
遇到這事兒該咋辦?
房主拒絕按約定售出房屋
王二打算在姐姐王麗居住的小區購買一套房子作為婚房,遂委托姐姐王麗為其物色合适的房屋。王麗在小區業主群中得知蘭某的房屋要出售,便通過微信與其聯系。
王麗代表王二與蘭某就房屋的出售、房屋售價等進行協商。同王二實地看房之後,王麗與王二确定購買該房屋,并表示可以先支付定金。而房主蘭某表示,不收定金也會将房子以120萬元的價格賣給王二,雙方随即确定了簽訂書面合同的大緻時間。
王麗告訴蘭某,自己的父母也從外地趕來看了房,并且設計好了房屋裝修方案。王二已經準備好了購房款,同時将買婚房的事情告知了女方父母。
然而,就在雙方約定的簽合同日期前,房主蘭某卻突然告訴王麗,因房屋價格波動太大,自己暫時不打算賣房,等以後漲價了再賣。王麗告訴蘭某,家裡為了該婚房已經支出了相關費用和成本,希望蘭某再考慮一下,蘭某堅決拒絕。
王二向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蘭某賠償相關損失5萬元。蘭某辯稱,雙方沒有簽訂任何協議,也沒有收取定金,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房主構成違約
賠償1.5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可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其他方式。
根據王麗和房主蘭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其向蘭某明确發出希望購買蘭某房屋并與其訂立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要約,蘭某對此也作出同意該要約的意思表示,雙方的合同關系成立。
王麗和蘭某就購買案涉房屋及交易價格進行了磋商,并約定好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該合同的性質屬于預約合同。法院根據民法典關于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的規定,認定蘭某未按其承諾履行訂立本約合同的行為構成違約,應賠償王二相應損失。
法院綜合考慮蘭某的過錯程度,王二的履約情況、相關成本損失、二手房交易市場風險等因素,酌情認定蘭某應賠償王二損失1.5萬元。
法官:預約合同違約方
賠償守約方相關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确定了預約合同是以将來訂立合同即本約合同為目的的合同形式,交易雙方一旦成立預約合同關系,即受該合同的約束,違反合同義務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交易雙方口頭商量好要在某一時間簽訂書面買賣合同,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預約合同的要式,雙方間成立預約合同法律關系。後出賣方不願意訂立買賣合同,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關于預約合同的責任承擔,根據契約自由的精神,一般不會強制交易雙方締結本約合同,但違約方仍要對守約方為訂立、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費用、機會損失等進行賠償。
轉自“CCTV今日說法”“廈門市思明區法院”微信公衆号
來源: 央視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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