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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圖解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2 03:09:15

民法總則圖解(民法典學習筆記總則編5)1

編者按:《民法典》的頒布使得整個民商事法律形成一個有機的制度體系,有利于建構我國的私法秩序,促進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作為法律人,有必要對民法典的每個章節所涉及的法規、問題、案例進行梳理研讀。經過兩個月共九期的研讀,北京德恒(鄭州)律師事務所新星法律團隊完成了《民法典》總則編的學習。今天起,該系列文章将以「民法典學習筆記」寫作專欄形式在無訟閱讀推出,以實現“法律法規-核心問題-參考案例”的三位一體,打通理論與實務的任督二脈。

民法總則圖解(民法典學習筆記總則編5)2

本文主要涉及《民法典》總則編第五章的内容,該章節規定了民事權利的保護。保護民事權利是民法的重要任務,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高度重視對民事權利的保護。《民法通則》設專章對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财産權利作了規定。此後制定的《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均是對民事權利的保護。《民法典》總則編繼承了《民法通則》的做法,設專章全面系統地規定了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的種類和内容、權利的取得和行使等。

法律法規

本章共24條,在本章中可以看到,我國《民法典》對于民事權利體系的構建以人身權财産權為兩大分類,在人身權中包含人格權與身份權兩類;财産權中則包含物權、債權、知識産權、繼承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對數據、網絡虛拟财産的保護。除此之外,本章還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的特别保護,民事權利的取得和行使等作出了規定。《民法典》的多數規定基本上都是對本章規定的具體化和落實,如人格權編、物權編、合同編、婚姻家庭編、侵權責任編等。

具體如下表:

民法總則圖解(民法典學習筆記總則編5)3

相關問題

圍繞《民法典》總則編第五章民事權利的保護,本章主要讨論如下三個問題:

(一)個人信息及其保護的相關問題

個人信息的概念及特征:

個人信息是指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因此其具備以下三個特征:

(1)個人性。個人信息的主體僅限于自然人。

(2)人格利益性。即個人信息和人格利益密切相關,體現了個人人格尊重。

(3)可識别性。可通過個人信息能夠直接或者間接識别本人的身份和行動軌迹的特性。

個人信息保護的内容:

《民法典》第111條隻是規定了個人信息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而沒有使用“個人信息權”這一表述。這意味着《民法典》并沒有對個人信息屬于民事權利或權益做出界定,但該條首次将個人信息納入民法的保護範圍,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

根據法條,我們可以将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分為積極與消極兩個層面。

1.積極義務

(1)依法取得。包括一收集信息的主體必須合法。通常個人信息的收集機構主要有法律授權的主體(如國家機關)以及獲得信息主體同意的信息收集機構,其收集他人信息必須目的合法、程序合法、依據合法。二收集個人信息的手段必須合法。個人信息的收集必須遵循合法、自願和必要原則。個人信息的收集必須基于與收集者本身的職能有關的合法目的;個人信息的收集應尊重信息主體的意願,一般情況下以信息主體的自願為前提。收集他人的個人信息,還應當遵循必要的原則,即收集信息的數量和詳細程度,以必要為原則,足以達到合法目的即可,不得收集不必要的信息。

(2)确保收集到的信息安全。《民法典》第1038條确認了信息收集者、控制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洩露、篡改、丢失。具體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内容:一是信息控制者應該采取安全措施保護個人信息不被洩露或者非法竊取、傳播等;二是對于個人信息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洩露、篡改、丢失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2.消極義務

(1)不得收集不必要的個人信息,收集他人的個人信息,還應當遵循必要的原則,即收集信息的數量和詳細程度,以必要為原則,足以達到合法目的即可,不得收集不必要的信息。

(2)不得非法利用已獲取的個人信息。包括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向他人提供信息,或者在未征得信息主體同意的情況下,向他人告知信息主體的個人信息。

(二)“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的範圍

《民法典》第126條所稱“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是關于民事權益的兜底性條文。民事權益包括民事權利和利益。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範圍或者實施某一行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而民事利益則是指由民法保護的但尚未上升為權利的利益。

《民法典》在第五章中對于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進行了列舉性規定,但是由于社會生活處于動态的發展過程中,《民法典》不可能通過列舉的形式實現對民事主體所有民事權益的保護,通過規定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這一條款,實現了對民事權利的全面保護,同時也起到了對各相關編及單行民事法律中民事權益的統領作用。

一般而言,民法所保護的權利外利益的常見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

1.新型人格利益

例如我國《民法典》第111條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并未将個人信息直接表述為“個人信息權”,因此将其視為一種民事利益更為妥當。且由于個人信息與自然人關系密切,本質上是對自然人的自由的維護,因此個人信息在性質上屬于可以被認為新型人格利益。

2.死者人格利益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因此死者的人格利益在性質上不能被認為是民事權利,但這并不意味着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就徹底不受法律保護。我國著名法學家佟柔先生就認為死者應享有某些人格權,但同時也認為對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亦有出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考量。因此,在自然人死亡後,法律仍需要對這種利益進行保護。同時,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還可能導緻死者的近親屬遭受财産與精神上的損害,也需要予以保護。因此,對死者之人格利益的保護并非對死者本身的保護,而隻是對某些社會利益或死者近親屬利益的保護。

3.占有

如拾得遺失物和漂流物、發現埋藏物後,依據法律規定,占有人應及時将物返還失主或上交國家,而不能據為己有。也即我國目前并未承認因占有而取得物的所有權(取得時效)。但占有一旦形成,其仍舊是一種值得保護的事實狀态,對于占有人占有特定物的事實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假如對上述占有狀态不予保護,任何人都可以憑借暴力從占有人手中侵奪其占有物,則社會經濟秩序和财産秩序将遭到嚴重破壞。

(三)虛拟财産保護問題

數據、網絡虛拟财産也是重要的民事權利的客體。《民法典》第127條主要對兩類新型的特殊财産作了規定:

1.數據的權利

互聯網時代數據的開發和利用已經成為網絡世界創造價值的生産工具,可以産生巨大的經濟利益,因此數據成為民事主體所可能賦權的财産種類之一。但是數據的民法保護究竟包括哪些權利,還需要進一步探讨。

首先,如果數據具有獨創性,則其可以作為軟件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其次,即使是沒有獲得知識産權保護的數據,也可以受到法律保護,數據控制者享有署名權、數據攜帶權、數據利用權等。同時大數據亦是近年來較為熱門的數據應用方式,通過對海量的數據信息進行收集和分析,以達成預測用戶需求,指導政策制定等目的。但是此類數據往往會涉及到個人的個人信息甚至隐私,因此相關主體在收集、利用個人信息數據的同時,應當尊重與保護個人信息利益。

2.網絡虛拟财産

随着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虛拟财産的範圍也逐漸擴大。諸如電子遊戲賬号、微信公衆号、虛拟貨币等也都具有了一定的資産屬性。雖然他們隻存在于虛拟網絡空間,它們與一般的實體财産相同,都具有使用價值與交易價值,應被視為财産的一種予以保護。《民法典》就對網絡虛拟财産的保護作出原則性規定,可以為對網絡虛拟财産的保護提供法律依據。且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了電子遊戲裝備、QQ号碼歸屬等糾紛案件。然而此類案件在處理過程中,所需的證據往往以數據形式存在于虛拟世界,因此當事人往往會面臨舉證難的問題。且多數虛拟财産的存在往往依托于某一運營平台, 一些互聯網平台利用用戶服務協議中的格式條款,限制了用戶權利,為用戶日後的維權制造了很大障礙。

參考案例

1.對個人信息的公布與利用應當謹慎且符合法律規定——田某某訴鄭州市公安局東風路分局信息公開案

田某某以郵寄方式申請鄭州市公安局東風路分局公開其于1993年之後戶籍注冊、遷移、變更等全部檔案材料及所依據的相關法規、政策性文件。郵件載明的住址因拆遷已不存在,留有的兩個聯系電話号碼,均非田某某本人所有。

法院認為,田某某要求公開的戶籍檔案信息,屬于重要的個人身份信息,涉及個人隐私,本案應厘清個人信息保護與政府信息公開的合理邊界問題。對于個人身份信息,政府應慎重公開。申請人要求公開戶籍信息,身份審查實屬必要,如果政府不加審查就将信息公之于衆,容易被濫用,後果不堪設想,若發生冒名或僞造即能輕易獲得戶籍信息,公民個人信息将無安全可言,容易侵害公民權益,因此公安部門要求到場、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查詢合法合理,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隐私權。本案田某某以郵寄方式要求信息公開,未附任何當事人身份證件,公安部門未公開戶籍信息有合法的理由。公安部門在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後若申請欠缺必要條件,應當告知申請人相關情況。公安稱已電話聯系告知,但并未提供有效證據佐證,告知行為雖有不當,但現有證據及田某某的起訴狀顯示,其在郵寄過信息公開申請後,未向公安部門就申請事項到場聯系查詢,且在一審訴訟及二審協調期間公安均表示持有效身份證件即可查詢相關戶籍信息,并向法院提供了其戶籍相關信息,田某某也知曉了相關信息,因此其要求公安部門履行信息公開職責沒有實際意義,已超出信息公開制度所要保護的基本價值即公民知情權範圍。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作為一種權利進行立法保護,明确對于社會現存的各種形式的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以及非法買賣、提供以及公開個人信息作出否定性評價,如此立法體現了民法的人本主義且符合現代社會的實踐需求。本案所體現的基本價值取向。

2.民事權益不可泛化理解——林某某訴某航空等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林某某購買了某航空機票,始發地為上海虹橋機場,目的地為北京首都機場,機票顯示登機時間為20:45分,起飛時間為21:15分,到達目的地時間為22:55分。後飛機延誤,并在起飛後于次日淩晨備降至天津機場。林某某訴稱,某航空作為承運人未能始終全面、及時地将航班備降、延誤或者取消以及新的飛行計劃等信息向乘客告知和解釋,已侵犯了乘客的知情權;在航班長時間延誤後,某航空未能提供良好的服務,導緻乘客長時間不能出艙、不能正常進食、不能正常休息,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權和健康權;原告等乘客未能自主選擇食宿、後續行程安排、退票等,侵犯了原告的選擇權。而天津機場在航班備降後明顯存在管理調配不當、服務不到位等過錯,也侵犯了原告的上述權利。

法院認為,本案屬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原告經法院釋明後堅持選擇侵權之訴主張其權利。依《侵權責任法》第二條[1]規定,該條對明确的民事權利予以法律保護,對此之外的民事利益也予以法律保護。現本案首先需解決原告主張的被侵犯的知情權、人身自由權、健康權、選擇權究竟是否屬于《侵權責任法》所調整的民事權利抑或民事利益。現結合本案事實,對于原告主張的知情權系某航空按誠實信用原則應當遵循的告知義務,屬合同法調整的合同義務的範疇,而非侵權責任法調整的涉及人身權利及人格利益的民事權益。對于原告主張的人身自由權無法與原告所稱的限制人身自由權相關聯,系原告對人身自由權曲解和擴大解釋。對于原告主張的健康權系對健康權存在理解上的泛化。對于原告主張的選擇權航空公司并未侵犯該航班乘客的選擇權。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現原告主張的權利不符合侵權責任法所調整的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原告經法院釋明後放棄違約之訴,系對自己權利自由處分,而原告堅持選擇侵權之訴要求兩被告共同承擔各項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均不予支持。民法典總則編第126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民事權利是指為保護民事主體的某種利益而賦予的法律上的力,它是利益和法律之力的結合;民事利益是指那些雖然受到法律保護但未被确定為權利的利益,包括人身法益和财産法益等。本案中,原告泛化了權利概念,以侵權之訴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于法無據,亦是因對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的不正确理解所緻。《侵權責任法》第2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隐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标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财産權益。

3.虛拟财産具有财産屬性,受到法律保護——胡某某訴徐某某合同糾紛案

胡某某系甯波市北侖區小港飛度網絡服務部業主。2006年被告徐某某向原告購買60級魔獸遊戲賬号(網站服務器位于歐洲)59個,雙方約定每個60級遊戲賬号為600元。原告向國外運營商購買遊戲CDKEY光盤,光盤中系級别為1級的遊戲賬号,原告向國外運營商購買一個1級遊戲賬号的價格為400元。2006年7月始,被告拖欠遊戲賬号購買費。2006年10月2日,經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欠條載明尚欠原告60級魔獸遊戲賬号購買費35400元,并承諾三個月内以實物或者現金方式歸還。原告起訴被告以現金方式歸還欠款。

法院認為,被告受讓遊戲賬号系為了獲得該遊戲賬号項下虛拟人物的裝備、技能、虛拟貨币等虛拟物品,以滿足虛拟人物在虛拟社區空間活動和發展的需要。本案所涉的遊戲賬号,屬于網絡虛拟财産的範疇。從法律屬性分析,首先,虛拟财産的所有權主體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其次,虛拟财産可以交易和轉讓。再次,虛拟财産能滿足人們的社會需要。最後,就合法性而言,法律并沒有将虛拟财産定性為非法,也沒有禁止虛拟财産的交易行為,由此虛拟财産具有合法性。綜上,網絡虛拟财産同樣具有民事法律中财産的法律屬性,同樣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雖然虛拟裝備是無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網絡遊戲環境中,但并不影響虛拟物品作為無形财産獲得法律上的适當評價和救濟。根據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欠條,本案原、被告雙方轉讓的系60級魔獸遊戲的賬戶,60級遊戲賬戶項下的遊戲人物已經具備了較高水平的裝備、技能。雙方通過自行協商,将60級遊戲賬号的價格确定為600元,結合原告訴稱其向國外運營商購買1級遊戲賬号的價格為每個400元,雙方自行協商的轉讓價格亦屬合理。

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遊戲賬号轉讓費35400元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認為網絡虛拟财産屬于特殊物,是一種新型的物的分類方法,較好地解決了網絡虛拟财産的權利客體定位。網絡虛拟财産與現實中的物一樣具有民事法律中财産的法律屬性,同樣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民法典》127條是對數據以及網絡虛拟财産具有民事法律中财産的法律屬性之承認,是對其應受法律保護的肯定。本案中,每個60級遊戲賬号為600元的約定實則是對網絡虛拟财産具有财産屬性的解釋,即網絡虛拟财産是指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網絡遊戲角色、裝備、遊戲貨币等網絡物品。故法院認定本案所涉的遊戲賬号,屬于網絡虛拟财産的範疇,根據民法典總則編本條規定,應當對其予以承認與保護。

參考文獻:

1.黃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釋義》,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領導小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3.王利明等:《中國民法典釋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0年版。

4.陳甦等:《民法典評注》,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

5.王澤鑒:《民法概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6.王利明等:《民法學》,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7.楊亦晨等:《民法典關聯法規與權威案例提要》,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

來源:新星法律評論

作者:王雨寒 北京德恒(鄭州)律師事務所實習生

往期内容

民法典學習筆記丨總則編1:民法典的三個基本問題

民法典學習筆記丨總則編2:自然人的四個基本制度

民法典學習筆記丨總則編3:我國法人制度的三大分類

民法典學習筆記丨總則編4:非法人組織的主體範圍、設立和退出程序及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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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圖解(民法典學習筆記總則編5)4

民法總則圖解(民法典學習筆記總則編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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