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語音聊天記錄能當法律證據嗎?微信是集語音、信息、支付等功能于一體的掌上通訊工具,大家用微信打車、購物,甚至是借錢、談生意,微信已經成為我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訴訟中,微信聊天記錄也常常被作為證據提交,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微信語音聊天記錄能當法律證據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微信是集語音、信息、支付等功能于一體的掌上通訊工具,大家用微信打車、購物,甚至是借錢、談生意,微信已經成為我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訴訟中,微信聊天記錄也常常被作為證據提交。
那麼什麼樣的微信記錄才是法院認可的形式呢?今天,本文就來給大家梳理一下。
我們知道,在微信的記錄中,有兩類:
一類是文字聊天記錄、微信語音記錄、微信視頻
對于此類證據,要注意不能删減,截圖時要附上雙方個人信息頁,截圖信息以一張A4紙四張截圖為宜。
另一類是支付、轉賬、紅包的支付轉賬記錄
金錢往來的微信記錄,必須保存原始轉賬支付等記錄,而且僅有截屏會無法證明真實性,還要附上轉賬記錄。
那麼,提供微信記錄作為證據時需要注意的點有哪些呢
一是開庭時記得帶上有微信記錄的手機,手機就相當于一個“證據原件”;
二是記得提供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截圖;
三是提供的聊天記錄要完整真實,嚴禁删減。
【案例分析】
吳某與範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吳某訴請範某償還借款5萬元。吳某主張,範某于2021年10月20日向吳某借款5萬元,吳某将5萬元分四次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借給了範某,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借條。由于借款的經過是雙方通過微信協商的,吳某為此提供了與範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轉賬記錄佐證。截圖内容顯示了,範某向吳某借款5萬元的經過及合意,範某還在微信聊天中承諾10日内償還。庭審質證時,吳某還當庭演示了微信聊天記錄中雙方的微信号、微信頭像以及原始的微信聊天記錄并播放了語音。
範某抗辯,雙方雖是微信好友但不存在借款事實,并沒有通過微信協商過借款事宜,不認可吳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中,明确規定微信聊天記錄、微博、電子郵件、電子支付記錄等,均屬于電子證據;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當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時,要提供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記錄。
本案中,吳某提供了手機原始載體、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故支持了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在此提醒,電子數據并不意味着打印、截圖後,就可以放心“删記錄”了。電子證據作為新型的證據形式,要想将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時,一定要記住提供原始載體,同時要證實微信聊天的對方就是案件對方當事人,并且不能随意删除聊天記錄,應當保證原始載體上的聊天記錄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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