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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就抵押财産行使優先受償權是否應以債務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清償能力為前提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9 22:45:42

債權人就抵押财産行使優先受償權是否應以債務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清償能力為前提(債權人就抵押财産行使優先受償權是否應以債務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清償能力為前提)1

【裁判要旨】1.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8條規定,原《物權法》第16條關于“不動産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内容的根據”的規定是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的體現,以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不動産擔保物權登記,不同地區的系統設置及登記規則并不一緻,故應充分注意制度設計上的差别。2.根據原《物權法》第179條(《民法典》第394條)的規定,隻要出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可以就抵押财産優先受償,并不以債務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清償能力為前提。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最高法民再53号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天津濱海新區天保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貿試驗區(空港經濟區)高爾夫球場以北彙津廣場1-4号樓S-19。

法定代表人:韓小磊,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繼勇,國浩律師(天津)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傑,國浩律師(天津)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美瑞金貿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貿試驗區(空港經濟區)環河北路與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務園東區4-1,2-402,A405。

法定代表人:範鴻斌,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祥峰,内蒙古立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哈爾濱工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西大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張大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祥峰,内蒙古立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天津濱海新區天保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保小貸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美瑞金貿易(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瑞金公司)及一審被告哈爾濱工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大集團)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黑民終220号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4909号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天保小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繼勇,被申請人美瑞金公司、一審被告工大集團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孟祥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保小貸公司再審請求:撤銷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黑民終220号民事判決;改判維持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446号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改判第三項。主要事實及理由:第一,被擔保債權數額與擔保範圍并非相同概念,案涉抵押擔保範圍應以天保小貸公司與美瑞金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約定為準,除主債權之外還包括利息等,該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天津地區不動産登記系統未設置“擔保範圍”欄目,僅有“擔保債權數額”的表述且隻能填寫固定數字,天保小貸公司無法将《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體現在不動産登記信息中,此種情況下抵押權擔保範圍應以《抵押合同》約定為準。原判決認為《抵押合同》和《不動産登記證明》記載的被擔保債權數額是對擔保範圍的限縮,并因此判令天保小貸公司對案涉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的範圍僅限于被擔保債權數額,屬于适用法律錯誤。第二,一審判決第三項判令天保小貸公司僅可就美瑞金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部分”對案涉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所得價款在案涉10處不動産各自擔保債權數額範圍内優先受償,實際上将抵押擔保責任認定為一種補充責任,限定抵押權人隻能在主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情況下才能行使抵押權,違反法律規定。二審亦未糾正,屬于适用法律錯誤。

美瑞金公司及工大集團再審均答辯稱: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請求再審:駁回天保小貸公司的再審申請。

天保小貸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美瑞金公司立即償還貸款本金1億元及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罰息、複利(截至2018年10月25日,利息為6,999,999.99元,罰息為2,611,111.13元,複利為409,039.34元)(上述本息合計110,020,150.46元);二、天保小貸公司與美瑞金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有效,美瑞金公司依法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天保小貸公司對抵字2017年5至14号《抵押合同》項下抵押物均享有優先受償權;三、工大集團對美瑞金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四、美瑞金公司、工大集團承擔天保小貸公司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以實際發生為準);五、案件受理費、保全費5000元等訴訟費用由美瑞金公司、工大集團負擔。一審庭審中,天保小貸公司自願撤回第二項訴請中關于《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的訴訟請求及第四項訴訟請求。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7年1月20日,天保小貸公司與美瑞金汽車貿易(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瑞金汽貿公司)簽訂了編号為流借字2017年2号《借款合同》,約定:“美瑞金汽貿公司借款1億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借款利息為年利率10%。美瑞金汽貿公司到期不償還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貸款人有權限期清償。同時對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利率計收罰息,并對未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利率計收複利。合同項下的借款自實際提款日起,依據實際借款天數按日計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月支付當日利息,每月15日為付息日。”天保小貸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美瑞金汽貿公司交付了1億元借款。

2017年1月20日,天保小貸公司與美瑞金汽貿公司分别簽訂了編号為抵字2017年5、6、7、8、9、10、11、12、13、14号《抵押合同》,約定:“美瑞金汽貿公司為保障編号為流借字2017年2号《借款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分别以其有權處分的位于空港經濟區環河北路與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務園東區4-1,2-101、4-1,2-102、4-1,2-201、4-1,2-202、4-1,2-301、4-1,2-302、4-1,2-401、4-1,2-402、4-1,2-501、4-1,2-502的房産及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不動産單元号分别為120110005003GB00001F00130001/3/5/6/7/8/9/10/11/12,擔保範圍均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及抵押權的費用,被擔保債權數額分别為995萬元、996萬元、940萬元、968萬元、1008萬元、1038萬元、1018萬元、1049萬元、1000萬元、1028萬元。”并均于2017年1月23日辦理了抵押登記,不動産登記證明編号分别為津(2017)保稅區不動産證明第4000321、4000322、4000323、4000324、4000325、4000326、4000327、4000328、4000329、4000330号。

2017年1月20日,天保小貸公司與工大集團簽訂了一份《保證合同》,約定:“工大集團為美瑞金汽貿公司與天保小貸公司簽訂的編号為流借字2017年2号《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和保證擔保的,天保小貸公司有權要求工大集團先于物的擔保承擔保證責任。”

美瑞金汽貿公司的名稱于2018年1月25日變更為美瑞金公司。後案涉10處不動産的權利人由美瑞金汽貿公司變更為美瑞金公司。

一審還查明,美瑞金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利息至2018年2月14日,借款到期後,美瑞金公司未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2018年8月13日,天保小貸公司向美瑞金公司郵寄了貸款催收函,美瑞金公司确認已收到上述文件。2018年10月17日,天保小貸公司向工大集團郵寄了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均成立且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美瑞金公司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案涉《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罰息及複利利率之和未超過年利率24%,不違反法律規定,美瑞金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給付利息、罰息和複利。天保小貸公司關于美瑞金公司給付借款本金1億元及利息、罰息和複利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天保小貸公司在庭審中自認其無關于實現債權全部費用的具體數額,故一審法院對此不予審理,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财産優先受償”。案涉10份《抵押合同》約定擔保範圍為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及抵押權的費用,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已設立,天保小貸公司對美瑞金公司抵押的位于天津市空港經濟區,2-101、4-1,2-102、4-1,2-201、4-1,2-202、4-1,2-301、4-1,2-302、4-1,2-401、4-1,2-402、4-1,2-501、4-1,2-502的10處不動産享有優先受償權。但案涉10份《抵押合同》均約定被擔保債權數額,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天保小貸公司應當在約定的被擔保債權數額範圍内優先受償。美瑞金公司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美瑞金公司應以上述抵押的不動産承擔擔保責任。天保小貸公司請求依法折價或拍賣、變賣上述抵押的不動産,所得款項在約定的被擔保債權數額範圍内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案涉《保證合同》約定“工大集團為案涉《借款合同》項下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和保證擔保的,天保小貸公司有權要求工大集團先于物的擔保承擔保證責任”。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工大集團應按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工大集團主張對美瑞金公司抵押物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的抗辯請求,不予支持。天保小貸公司請求工大集團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據此,一審判決如下:一、美瑞金公司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給付天保小貸公司借款本金1億元;二、美瑞金公司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給付天保小貸公司借款利息6999999.99元、罰息2611111.13元和複利409039.34元,以及自2018年10月26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罰息、複利(利息以本金1億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0%計算;罰息以本金1億元為基數,按年利率5%計算;複利以未付利息為基數,每月15日為結息日,按年利率15%計算);三、如美瑞金公司不能清償上述債務,對其不能清償的部分,天保小貸公司以美瑞金公司抵押的位于天津市空港經濟區,2-101不動産[被擔保債權數額955萬元、不動産單元号:120110005003GB00001F00130003、不動産登記證明編号:津(2017)保稅區不動産證明第4000321号]、空港商務園東區4-1,2-102不動産[被擔保債權數額996萬元、不動産單元号:120110005003GB00001F00130001、不動産登記證明編号:津(2017)保稅區不動産證明第4000322号]、空港商務園東區4-1,2-201不動産[被擔保債權數額940萬元、不動産單元号:120110005003GB00001F00130006、不動産登記證明編号:津(2017)保稅區不動産證明第4000323号]、空港商務園東區4-1,2-202不動産[被擔保債權數額968萬元、不動産單元号:120110005003GB00001F00130005、不動産登記證明編号:津(2017)保稅區不動産證明第4000324号]、空港商務園東區4-1,2-301不動産[被擔保債權數額1008萬元、不動産單元号:120110005003GB00001F00130010、不動産登記證明編号:津(2017)保稅區不動産證明第4000325号]、空港商務園東區4-1,2-302不動産[被擔保債權數額1038萬元、不動産單元号:120110005003GB00001F00130008、不動産登記證明編号:津(2017)保稅區不動産證明第4000326号]、空港商務園東區4-1,2-401不動産[被擔保債權數額1018萬元、不動産單元号:120110005003GB00001F00130009、不動産登記證明編号:津(2017)保稅區不動産證明第4000327号]、空港商務園東區4-1,2-402不動産[被擔保債權數額1049萬元、不動産單元号:120110005003GB00001F00130007、不動産登記證明編号:津(2017)保稅區不動産證明第4000328号]、空港商務園東區4-1,2-501不動産[被擔保債權數額1000萬元、不動産單元号:120110005003GB00001F00130011、不動産登記證明編号:津(2017)保稅區不動産證明第4000329号]、空港商務園東區4-1,2-502不動産[被擔保債權數額1028萬元、不動産單元号:120110005003GB00001F00130012、不動産登記證明編号:津(2017)保稅區不動産證明第4000330号]折價或拍賣、變賣的所得價款在上述10處不動産各被擔保債權數額範圍内優先受償;四、工大集團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駁回天保小貸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91900.75元、保全費5000元,由美瑞金公司、工大集團負擔。

天保小貸公司二審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主文第三項,改判天保小貸公司對美瑞金公司位于天津空港經濟區環河北路與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務園東區4-1,2-101、4-1,2-102、4-1,2-201、4-1,2-202、4-1,2-301、4-1,2-302、4-1,2-401、4-1,2-402、4-1,2-501、4-1,2-502的10套不動産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一審判決主文第一、二項給付範圍内享有優先受償權;二、二審訴訟費用由美瑞金公司負擔。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另查明,美瑞金公司、工大集團在一審2019年9月27日的《詢問筆錄》中陳述稱:“案涉各份《抵押合同》第11.1條均約定了被擔保債權數額,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不能超過合同約定的被擔保債權數額”。天保小貸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一份《關于抵押擔保範圍的說明》。

二審認為,案涉《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内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亦無導緻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一審法院認定其合法有效正确。同時案涉《抵押合同》均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有效設立。案涉各份《抵押合同》均約定擔保範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等。天保小貸公司據此上訴主張本案抵押擔保的範圍為案涉全部債權,包括本金、利息等。美瑞金公司、工大集團則主張案涉各份《抵押合同》第11.1條均約定了被擔保債權數額,本案抵押擔保範圍應以該約定數額為準。因此,本案争議的焦點在于抵押擔保的範圍如何确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财産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據此可以确定擔保範圍原則上及于全部債權,但當事人可通過約定對其範圍進行限縮。案涉各份《抵押合同》第11.1條約定的被擔保債權數額,即為雙方對擔保範圍進行的限縮,該被擔保債權數額應為擔保範圍。同時,《物權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動産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内容的根據。”即以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不動産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一般應以登記的範圍為準。本案不動産登記簿中所登記的擔保範圍亦與案涉各份《抵押合同》第11.1條所約定的被擔保債權數額一緻,故應按照該約定确定本案的擔保範圍。雖然天保小貸公司主張不動産登記簿中的被擔保債權數額及案涉各《抵押合同》第11.1條關于被擔保債權數額的約定,系按照不動産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但其對此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各《抵押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一審法院判令天保小貸公司在案涉各《抵押合同》約定的被擔保債權數額範圍内,就抵押物優先受償并無不當。

另外,美瑞金公司、工大集團在一審期間,針對本案抵押擔保的範圍提出了異議,一審法院對此進行了審理,天保小貸公司亦就此向一審法院作出了書面說明。故天保小貸公司關于一審法院超越審理範圍,違反法定程序的主張,不能成立。

據此,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44,660.09元,由天保小貸公司負擔。天保小貸公司多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347,240.66元,予以退回。

本院再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确認。

本院認為,本案再審的争議焦點問題為:一、原審認定的案涉抵押擔保的範圍是否正确;二、原審判決美瑞金公司承擔抵押擔保方式是否正确。

一、關于原審認定的案涉抵押擔保範圍是否正确問題

天保小貸公司與美瑞金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簽訂案涉十份《抵押合同》,并均于2017年1月23日辦理抵押登記。十份《抵押合同》第二條“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範圍”均約定,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本金人民币1億元,擔保範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及抵押權的費用;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下第11.1項分别約定被擔保債權數額。十份《不動産登記證明》“其他”欄記載的擔保債權數額與前述11.1項中約定被擔保債權數額一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案涉合同條款的理解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确定意思表示的含義。天保小貸公司與美瑞金公司在案涉《抵押合同》中明确區分了“擔保的主債權”與“擔保範圍”,二者含義及範圍顯然不同。且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擔保範圍”包括但不限于被擔保的主債權,主債權的利息、實現債權及抵押權等費用均屬于擔保範圍亦是實踐中的慣常做法。因此,原審判決認定案涉《抵押合同》第11.1約定的被擔保債權數額系雙方對擔保範圍進行的限縮,缺乏依據。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五十八條規定,《物權法》第十六條關于“不動産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内容的根據”的規定是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的體現,以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不動産擔保物權登記,不同地區的系統設置及登記規則并不一緻,故應充分注意制度設計上的差别。本案中不動産登記機關所出具的不動産登記證明未設置“擔保範圍”欄目,僅在“其他”一項中有“擔保債權數額”的表述,且隻能填寫固定數字。本案天保小貸公司與美瑞金公司在案涉《抵押合同》中約定的擔保範圍與抵押登記出現的不一緻是由于不動産登記機關登記簿的設置沒有完全與《物權法》的規定相一緻所造成,不可歸責于天保小貸公司。十份《抵押合同》第11.1項約定的被擔保債權數額相加恰為第二條約定的擔保的主債權1億元,亦可推定将主債權數額進行拆分作為被擔保債權數額系基于不動産登記的欄目設置的考慮。因此,本案以《抵押合同》第二條約定認定抵押權的擔保範圍是符合實際的妥當選擇,也更貼近雙方簽訂案涉《抵押合同》及辦理抵押登記時的真實意圖。據此,天保小貸公司關于原審判決對案涉抵押權擔保範圍認定錯誤的再審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關于原審判決美瑞金公司承擔抵押擔保方式是否正确問題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隻要出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可以就抵押财産優先受償,并不以債務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清償能力為前提。原審判決天保小貸公司僅能在美瑞金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對其不能清償的部分就案涉抵押不動産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各不動産被擔保債權數額範圍内優先受償,違反了前述法律規定。天保小貸公司主張原審限定抵押權人隻能在主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情況下才能行使抵押權違反法律規定的再審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另,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工大集團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美瑞金公司追償。原審判決未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判決主文中明确工大集團承擔保證責任後享有向天保小貸公司追償的權利,适用法律不當,本院再審對此一并予以糾正。

綜上,天保小貸公司的再審主張依法成立,應予支持。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适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黑民終220号民事判決和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446号民事判決;

二、美瑞金貿易(天津)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給付天津濱海新區天保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億元;

三、美瑞金貿易(天津)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給付天津濱海新區天保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6,999,999.99元、罰息2,611,111.13元和複利409,039.34元,以及自2018年10月26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罰息、複利(利息以本金1億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0%計算;罰息以本金1億元為基數,按年利率5%計算;複利以未付利息為基數,每月15日為結息日,按年利率15%計算);

四、天津濱海新區天保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對美瑞金貿易(天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津市空港經濟區,2-101不動産[不動産單元号:120110005003GB00001F00130003、不動産登記證明編号:津(2017)保稅區不動産證明第4000321号]、空港商務園東區4-1,2-102不動産[不動産單元号:120110005003GB00001F00130001、不動産登記證明編号:津(2017)保稅區不動産證明第4000322号]、空港商務園東區4-1,2-201不動産[不動産單元号:120110005003GB00001F00130006、不動産登記證明編号:津(2017)保稅區不動産證明第4000323号]、空港商務園東區4-1,2-202不動産[不動産單元号:120110005003GB00001F00130005、不動産登記證明編号:津(2017)保稅區不動産證明第4000324号]、空港商務園東區4-1,2-301不動産[不動産單元号:120110005003GB00001F00130010、不動産登記證明編号:津(2017)保稅區不動産證明第4000325号]、空港商務園東區4-1,2-302不動産[不動産單元号:120110005003GB00001F00130008、不動産登記證明編号:津(2017)保稅區不動産證明第4000326号]、空港商務園東區4-1,2-401不動産[不動産單元号:120110005003GB00001F00130009、不動産登記證明編号:津(2017)保稅區不動産證明第4000327号]、空港商務園東區4-1,2-402不動産[不動産單元号:120110005003GB00001F00130007、不動産登記證明編号:津(2017)保稅區不動産證明第4000328号]、空港商務園東區4-1,2-501不動産[不動産單元号:120110005003GB00001F00130011、不動産登記證明編号:津(2017)保稅區不動産證明第4000329号]、空港商務園東區4-1,2-502不動産[不動産單元号:120110005003GB00001F00130012、不動産登記證明編号:津(2017)保稅區不動産證明第4000330号]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在本判決第二、三項确定的債權範圍内享有優先受償權;

五、哈爾濱工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二、三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哈爾濱工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美瑞金貿易(天津)有限公司追償;

六、駁回天津濱海新區天保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91,900.75元、保全費5000元,由美瑞金貿易(天津)有限公司、哈爾濱工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44,660.09元由美瑞金貿易(天津)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樹明

審 判 員  向國慧

審 判 員  鄭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趙明嬌

書 記 員 曹美施

來源: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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