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上的土地使得年限的計算方法應當根據土地的使用類型來進行認定,對于住宅類土地一般可以認定為70年,商業土地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認定為40年或者50年,具體的認定應當結合開發商拿地時的情況來進行認定。
一、土地使用年限怎麼算?土地使用年限是對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 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确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台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台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并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标準和辦法做出明确規定。特别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範圍内征求意見,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
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确的說法。而有關業内人士認為,适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我國的法律上對土地使用年限進行了明确的規定,需要明确的是,不管是開發商拿地還是集體土地的承包,開發者是不能獲得土地的所有權的,我國法律規定土地是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但可以通過一定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個人或者公司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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